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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化解后,企业起死回生
2022-05-12 14:49:00  来源:检察日报

  姚雯/漫画

  “是你们给了企业新生,今后我们要努力把企业做得更好,尽心尽力回报社会。”近日,山东省某县一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陈莉专程来到该县检察院,将一面绣着“扶贫助残暖人心,护航复产显大爱”字样的锦旗送到检察官手中。

  事情还得从三年前说起。

  企业根本交不上罚款

  安全事故、疫情影响、意外火灾……一连串的打击,让陈莉(化名)欲哭无泪。那时,她天天在厂区转悠,整宿睡不着觉,心想,“这次怕是过不去这道坎儿了”。

  陈莉是一家生产包装盒等产品的福利性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员工中40%以上为残疾人。2018年7月,因企业发生一起安全事故,行政机关依法分别对企业和其财务负责人魏某(陈莉丈夫)作出罚款35万元、4.6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受害方赔偿后,资金周转遇到困难。陈莉申请延期缴纳罚款,行政机关考虑到企业实际情况,将罚款的缴纳期限延至2019年3月30日。

  没想到在延期缴纳期间,厂子又发生了一场火灾,造成经济损失近百万元。2019年3月,企业及魏某再次提出延期缴纳罚款请求。经企业驻地乡政府协调,2019年4月22日,行政机关同意该企业及魏某延期至2019年7月31日前缴纳罚款,但未出具书面意见。

  2019年4月30日,在经营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企业还是缴纳了10万元罚款。同年7月12日,行政机关认为该企业及魏某未及时全额缴纳罚款,遂对企业及魏某分别作出35万元、4.68万元加处罚款决定,并于2020年3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疫情期间查封了账号,企业就‘死’了,厂子里的这些残疾工人怎么办呢?”得知被强制执行的消息后,陈莉“脑子一下子空了”。

  2020年4月,陈莉来到县检察院申请监督,当天正好是该院检察长接待来访群众。

  “行政机关对我丈夫的罚款是合法的吗?”陈莉认为,丈夫魏某只是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总经理于某,因此对法院向魏某个人作出准予强制执行原处罚决定的行政裁定提出异议。

  “账户一分钱没有,连我自己的房子都抵押出去了。企业现在经营困难,又加处了罚款,往下怎么办?”听完陈莉的陈述,检察长当场表态:“我们一定会查清事实,依法维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

  随即,该院行政检察办案团队召开会议,对陈莉反映的情况进行梳理研究。在初步讨论过程中,检察官并没有发现行政处罚有何不妥,但是出于对各方负责任的态度,还是决定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先外围再中心固定证据

  办案过程中,办案组依托本院的“四大检察”融合业务线索归集机制,与刑事检察部门共享了办案情况与案件线索,发现企业原总经理于某曾因职务侵占罪被提起公诉。承办检察官经过仔细查阅刑事卷宗发现,于某已经在企业安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因股权纠纷、挪用资金等原因离开公司,之后企业一直由魏某实际负责。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办案组认为,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主要负责人是魏某,由此推定,对魏某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处罚适当。

  接着,办案组在调取本案的审判卷宗时,发现了一份企业驻地乡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文件内容为:因为经营困难,该企业向乡政府求助,请求协助向行政机关协调延期缴纳罚款,乡政府与行政机关进行了协调沟通,行政机关同意了延期缴纳。

  然而,办案组在行政执法卷宗中并没有找到关于同意延期缴纳罚款的材料。为什么行政机关第一次同意延期缴纳后,形成了书面的批准文书,而第二次却没有呢?

  带着疑问,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深入企业,了解到行政机关第二次同意延期缴纳罚款是以口头方式同意的。于是,能否固定行政机关口头同意的第二次延期缴纳罚款的证据,成为本案的核心。

  如何固定口头承诺的证据呢?如果直接向行政机关相关人员调查,一旦相关人员矢口否认,可能会对后面的调查取证造成干扰。通过一系列分析研判和走向预演,办案组制订了“先外围再中心”的取证策略。

  办案组首先向企业驻地乡政府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乡政府与行政机关协调对接的具体人员、时间、方式等细节,得知行政机关确实曾口头同意过企业再次延期缴纳罚款。办案组在向行政机关的时任局长了解情况时,对方很坦诚地承认了行政机关口头同意该企业延期缴纳罚款的事实。最后,办案组又与本案的核心办案人员——行政机关的执法大队大队长联系。检察官拿出所有调查核实到的情况与其反复沟通。“是有这么回事。”执法人员承认了口头同意延期的事。

  经过深入的分析研判,办案组一致认为行政机关忽视了同意企业再次延期缴纳罚款这一承诺,在延缴期间对当事人加处罚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加处罚款认定的事实也与客观实际不相符。

  为行政争议找到最优解

  “在基本案情已掌握、事实已调查核实清晰的情况下,虽然我们多次与公司、行政机关沟通,但是争议双方始终对加处罚款是否适当、加处罚款决定是否应当撤销存在分歧。”检察长说。

  为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2020年4月,县检察院邀请法律专家、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为听证员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并邀请县法院、企业驻地乡政府有关人员列席听证会。最终,3名听证员一致认为:对魏某的原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处罚适当;对企业及魏某作出加处罚款明显不当,应予纠正。

  经过一番释法说理,陈莉认可了听证会意见。

  听证会后,承办检察官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纠正对该企业及魏某准予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的行政裁定;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纠正对该企业及魏某作出的加处罚款决定。

  收到检察建议后,法院撤销了对企业及魏某的准予强制执行加处罚款行政裁定书;行政机关撤销了对企业及魏某的加处罚款决定,表示今后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最终,争议双方对原行政处罚尚未执行部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企业先行缴纳5万元罚款,剩余20万元罚款于2020年10月底前分两次缴纳完毕。

  从4月9日受理案件到4月17日达成和解,只用了不到10天。检察机关及时监督、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这让陈莉十分感动。

  “以后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经营,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有什么问题直接联系我。”检察长嘱咐陈莉。

  据了解,企业复工复产后,接连签了两个大单,51名员工干劲很足。企业吸取了安全事故教训,加强了对厂区设施及设备的安全维护,对工人进行了多次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编辑:李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