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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公开听证后,企业缴纳了10万元罚款
2024-04-19 16:48:00  来源:检察日报

  “参加完听证会,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处罚。”今年1月,某商贸公司负责人段某参加完检察机关组织的公开听证会后诚恳地说。此前,他因不服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查明案件的争议焦点后,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先后组织了两场公开听证会,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最终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收到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不服强制执行裁定申请监督

  2021年5月19日,赛罕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商贸公司销售的食品存在篡改生产日期的情形。经现场清点,执法人员共发现17罐涉嫌篡改生产日期的罐头,以及无水乙醇、海绵、钢丝球、打码器等用来篡改生产日期的工具。

  2022年4月25日,赛罕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某商贸公司作出没收用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工具及现场查获的被篡改生产日期的食品,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商贸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7月6日,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月13日,因某商贸公司经催告后仍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赛罕区市场监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行政处罚确定的罚款10万元;加处罚款10万元。同年2月9日,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某商贸公司不服法院作出的裁定,向赛罕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商贸公司认为,其提起了行政复议,但未继续提起行政诉讼,其法定起诉期限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届满,行政机关应当在该公司起诉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于2022年7月6日收到复议决定书,其法定起诉期限于2022年7月21日届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届满后的三个月内,即2022年10月22日前申请强制执行,而市场监管部门于2023年1月13日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系逾期申请,检察机关应监督法院撤销该准予执行的裁定。

  第一次听证,解法结

  受理该案后,赛罕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确为逾期申请强制执行,但本案法定起诉期限届满时,正值疫情防控期间,客观因素影响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

  检察机关认为,监督办案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符合法的精神,避免机械司法。本案中,某商贸公司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对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都构成了潜在威胁,也严重破坏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市场经营秩序,加剧了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不信任与担忧。如果在办理本案时,机械地强调行政效率,无疑会使行政决定所意欲保护的公共利益面临危害和损失。

  考虑到本案案情重大、复杂,2024年1月10日,赛罕区检察院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会上,经过听取各方陈述和充分讨论,听证员一致认为,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某商贸公司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主观恶意较大,且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时正值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行政机关对于逾期申请的辩解理由正当,针对行政机关逾期申请执行、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的情形,检察机关不宜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第二次听证,解心结

  第一次公开听证会后,某商贸公司负责人段某主动与检察机关联系,表示通过听证会上的释法说理他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处罚,愿意缴纳罚款,但公司目前经营困难,无能力承担巨额罚款,希望能减免加处罚款。

  为促进本案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今年1月15日,赛罕区检察院组织召开了第二次公开听证会,并邀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为企业和行政机关搭建沟通桥梁。

  听证会上,某商贸公司负责人段某表示,公司被处罚后已及时进行了整改,在后续的检查中未再查出问题,前段时间因店铺意外着火损失巨大,经营陷入困境,希望行政机关能够减免加处罚款。行政机关负责人表示,行政处罚的目的不在于罚款本身,而是通过惩戒引导督促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既然商贸公司已经认识到错误,愿意缴纳罚款并已完成了整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同意对其减免加处罚款。经过充分讨论,听证员也一致同意对某商贸公司减免加处罚款。

  2024年1月18日,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赛罕区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免除对某商贸公司的10万元加处罚款,并与该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当日,段某来到法院一次性缴纳了10万元罚款和执行费用。

  编辑:王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