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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公益诉讼两起污染环境案宣判
2018-12-04 16:21:00  来源:铜山检察

  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两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被法院采纳。

  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梁某、董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況下,分别在铜山区两村内从事酸洗、电镀加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50余吨、60余吨。经采集梁某、董某经营场所院内外水坑、集水池的水样进行监测,其中梁某经营场所三处采集点废水中总锌含量分别超出规定排放标准179倍、102倍、166倍。董某经营场所的北集水池废水中总锌含量超出规定排放标准12.87倍。

  铜山区检察院对此类污染环境案件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实地勘验,并邀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经层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及时对2起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梁某、董某承担因污染环境产生的相关费用。经过庭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梁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万元,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6000元、污染设施处置费用75000元、拆除方案设计专家费13000元、专家咨询费用1500元;被告人董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三万元,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000元,专家咨询费用1500元。

  编辑:李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