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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涉案财物诉讼化推进追赃挽损
2024-04-15 10:04:00  来源:检察日报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张某与他人成立并经营Y公司,张某担任总经理。该公司成立后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开发设立某财富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公司理财产品,向投资人承诺9.2%至14%不等的高额年化利率,并承诺保本保息,将吸收的资金对外放贷。2018年9月,因对外债权无法正常收回,公司出现兑付困难,随后进入清盘阶段。至2020年7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该公司共向5091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77亿元,未兑付1.22亿元。

  2023年2月23日,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后,张某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检察履职】

  积极履行刑事涉案财物审查职责。二审阶段,检察机关为查明Y公司、张某已退赔金额、未兑付金额等情况,多次与张某的辩护人以及集资参与人代表沟通联系,逐一核实张某通过多种方式退赃的真实性、有效性。全面审查Y公司已实际退赔部分的资金流水记录、付款凭证,综合在案证据审核确定,至一审判决前,基于张某所做的退赃退赔工作,该案共造成163名集资参与人损失3318万余元。同时,检察机关持续推进追赃退赔工作,一方面督促张某积极推进追索Y公司的对外债权,另一方面通过充分释法说理引导张某主动退赔,二审阶段促成张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600万元。

  针对薄弱环节补强涉案财物数量、权属等证据。为进一步查明张某的退赔资金来源、集资参与人的谅解等情况,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调取了张某为退赔出售本人价值3000万余元房产的《房屋出售合同》,以及200余名集资参与人出具的刑事谅解书、联名请愿书等材料。同时,检察机关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收集了张某实控的非涉案公司——某信息科技公司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税收完税证明等书证,查明了张某在Y公司爆雷后,通过经营某信息科技公司持续盈利,为退赔集资参与人的资金来源持续“造血”。

  探索相对独立的刑事涉案财物庭审程序。为更好查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情况,检察机关经商请法院,探索将法庭调查划分为两个环节,即在完成案件事实法庭调查之后,就涉案财物处置事实单独调查,并在两个环节中独立示证、质证。在该案涉案财物调查环节,控辩双方围绕张某在案发前后以多种形式处置兑付等情况进行了举证质证,一名集资参与人代表作为证人出庭配合调查;在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就全案定罪量刑、涉案财物处置等问题集中发表意见。

  2023年9月1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在判决书中创新性地对二审庭审开展的涉案财物诉讼化审查情况,即张某通过多种形式退赃退赔予以了确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判上诉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强化对涉案财物的诉讼化审查。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将依法办案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相结合,以追赃挽损与化解社会矛盾为主要任务和目的,探索有效机制切实推进追赃挽损工作。要避免只查证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不关注涉案财物审查和认定的办案思路,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工作配合,构建以刑事涉案财物的性质、权属、来源、退赔责任、退赔范围等事项为中心议题的诉讼化审查机制,全方位加强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最大限度减少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

  能动履职,自行补充侦查与引导侦查相结合。检察机关应充分关注退赃退赔开展情况,强化证据收集与审查,听取辩护人、集资参与人意见,审查退赔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就涉案财物处置构建证据体系予以证明。在二审审查阶段发现一审判决后出现新的涉案财物处置事项等问题,应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提请法院在庭审中予以专门查明,做好涉案财物处置的新证据出示、法庭辩论及法庭意见发表工作。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应合理把握刑事打击范围,综合运用刑事追诉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最大限度追赃挽损,保障受损群众合法权益。在严惩非法集资组织者和直接责任人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人员,综合考量非法集资数额、退赔能力、实际退赔金额、集资参与人的谅解情况、行为人在退赔方面所作的实际努力等因素,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编辑:王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