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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铜山:刺破5400万虚假诉讼疑云
2019-09-10 15:09:00  来源:铜山检察

  2017年11月15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再审的卢某诉江苏甲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甲公司)、徐州甲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甲公司)的两起民间借贷案件开庭审理。2017年12月21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该两起案件涉案标的5405万元,系徐州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标的最大的案件。

  虚假诉讼,来自案外人的举报

  2017年8月的一天,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火急火燎的来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举报卢某与江苏甲公司、徐州甲公司虚假诉讼。“我公司是江苏甲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经了解卢某诉该公司借贷纠纷案已经法院调解结案(案值5385万元),大量财产已经诉前保全,正在执行阶段。此诉讼是为逃避正常债务发起的虚假诉讼,致使我公司合法债权无法实现……”。

  经过进一步了解发现,举报内容比较翔实,涉及虚假诉讼标的达5000余万元,数额非常大。且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一旦执行完毕,举报人的合法债权更难以实现。

  时间紧,任务重,怎样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查实相关证据?通过何种监督方式才能够更好的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周密部署,深入调查挖掘事实真相

  涉案标的5000余万元,一旦查实,无论是在徐州市还是江苏省,都是涉及虚假诉讼标的相当大的案件。综合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专案专办,抽调骨干形成专门办案组,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5000余万元的出借资金,卢某有没有这个经济实力?

  调查发现,卢某是一个乡镇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个人及近亲属没有经营大的公司企业,5000余万元的资金与其收入明显不符,出借资金的来源存在重大疑点。

  相对闭合的资金流,是巧合还是人为操作?

  在调取卢某的银行账户明细发现,2016年8月底至9月初,徐州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和徐州丙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多次向卢某银行账户转账,转账金额分别为5160万元和2975万元,后相关款项经卢某银行账户转账至江苏甲公司铜山分公司。结合举报信反映内容,进一步调取关联公司银行账户,确定江苏甲公司铜山分公司收到卢某转账资金后,通过其他公司周转,最终将5160万元和2975万元的款项转回乙公司和丙公司的银行账户,具有相对闭合的资金流,人为操作的迹象明显。

  多家公司同一人控制,认定虚构事实有理有据

  经过全方位调取证据,检察机关发现乙公司、丙公司及相关转账公司,最初由江苏甲公司和徐州甲公司的董事长夏某某注册成立,虽然法定代表人变更过,但实际上与夏某某存在密切关系,甚至是由夏某某直接控制。结合证据材料,能够认定相关诉讼为虚假诉讼。经向夏某某调查取证,其提供书面材料,进一步印证了检察机关认定的虚假诉讼事实。

  综合履职,展现检察担当

  检察机关认为,江苏甲公司和卢某恶意串通,伪造借款协议、担保补充协议、资金转账等证据,虚构借款事实,并通过诉讼方式,达成和解协议,查封执行公司房产,逃避债务,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系虚假诉讼。遂于2017年9月22日依法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两个调解案件进行再审。法院再审后,判决撤销两份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

  鉴于相关虚假诉讼已进行执行阶段,单纯对虚假诉讼涉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难以有效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足以彰显司法公正。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为阻止江苏甲公司转移资产,逃避债务,防止相关民事调解执行后难以执行回转,检察机关还提出执行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暂缓相关案件的执行,保障虚假诉讼监督效果。此外,检察机关同时将卢某、江苏甲公司等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已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正在审理中。

  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效果的综合体现,精准、高效、专业办理案件,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有力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李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