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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考现场惊现“枪手”,考官识破十人获刑
2019-05-08 11:26:00  来源:铜山检察

  【案情回放】

  2017年9月,刘春的亲戚找到刘春询问其是否认识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刘春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搜到了声称在车管所有熟人并能够办理驾驶证的许力(另案处理),但由于刘春的亲戚嫌许力收费过高,刘春就又通过微信附近的人认识了声称“驾照考试包过”的李雷,而李雷的收费比许力还要高出许多。当李雷通过刘春得知许力也能够办理驾照并且收费较低时,便想通过刘春联系许力办驾照,从中赚取差价。

  此事商定后,李雷便积极寻找能够在考试中为他人替考的人。经过驾校教练王松介绍,李雷认识了愿意在驾驶资格理论考试中充当“枪手”的李华。每次替考前,李雷会通过微信将学员信息、考试时间、地点发给李华,并将学员身份证交给李华让其进场替考。仅在短短的15天之内,李雷就先后四次安排李华为高某、王某某、王某雷、李某某四人充当“枪手”,二人均获利千余元。但李华在第四次代替他人参加理论考试时,被考官当场识破并被抓获,随后,李雷、刘春、王松等组织考试作弊人员,时某、高某某介绍替考人员及高某、王某某、王某雷、李某某让他人代为考试人员先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审查认为】

  李雷、刘春、王松三人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李华等7人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

  李雷、刘春、王松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华、时某、高某某、高某、王某某、王某雷、李某某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雷、刘春、王松等人与他人结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

  【法院审理结果】

  被告人李雷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刘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王松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李华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时某、高某某、高某、王某某、王某雷、李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拘役缓期执行,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机动车驾驶证资格考试关乎着道路行车安全。在机动车驾驶证资格考试等国家组织的考试当中组织作弊、替代考试,不仅是个人诚信的缺失,也是对社会公平的践踏。不管何种成绩的取得,都需要付出相应的努力,如果妄图通过不法手段走“捷径”,换来的可能就是法律的惩罚。

  编辑:李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