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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诈骗案抗诉获改判
2018-12-26 14:28:00  来源:铜山检察

  【案情】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苗某在徐州市九州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徐州工业技术学院等大专院校内,虚构自己系某某公司开发的“优分期”、“分期乐”等分期贷款业务的代理等身份,向在校学生虚假宣传,谎称学生通过上述贷款软件贷款后将款项转给被告人苗某,后由其交付给贷款软件所属公司,便不需学生自己还款,并承诺给予好处费的手段,骗取在校学生王某、陈某、张某、陈某等70余人申请的贷款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

  【争议内容】本案中,被害人蔡某等三人在案发前被迫代替被告人苗某偿还的7.6万元能否从被告人苗某诈骗数额中扣除?

  【抗诉理由】

  1.被告人苗某并没有归还诈骗钱款7.6万元

  蔡某、龚某、张某三人均系受被告人苗某欺骗的情况下,帮助其实施了推广“校园贷”业务的行为,案发后被告人苗某拒不归还钱款,而众多最终被害人(用自己的身份贷款的在校大学生)多次向该三人索要被骗钱款,三人无奈之下均分别归还了上述部分钱款(共计76000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苗某没有任何归还的主观意思和客观行为,上述三人均是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归还钱款,并没有帮助被告人苗某归还诈骗款额的主观动机,因此不能认定是苗某归还了钱款。

  2.蔡某、龚某、张某三人偿还的钱款7.6万元不应认定为被追回的款额

  蔡某、龚某、张某三人是在被告人苗某欺骗的情况下,基于和苗某是同学、朋友关系,出于对被告人苗某的信任,而介绍多名在校学生用相关软件贷款,以帮助被告人苗某“开展业务”。被告人苗某将所骗钱款占有挥霍后,上述三名人员及贷款学生多次要求其归还,其仍以各种借口搪塞,拒不归还,最终蔡某、龚某、张某无奈归还了上述钱款,因此,上述三人同样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造成财产损失,应是被告人苗某的诈骗行为的被害人,因而,三人被诈骗的款项并没有被追回。

  3.被告人苗某没有法定、酌定的从轻情节,且具有多种从重处罚的情节,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原判决量刑不当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被告人苗某的诈骗数额巨大、诈骗对象是无劳动收入的在校学生、诈骗方式是利用“校园贷”、多次跨地区流窜作案、且拒不认罪以及没有退赔等情节,判处其六年有期徒刑明显属于量刑不当。

  编辑:李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