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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基层实际着力推进“四大检察”融合发展
2023-10-12 15:40:00  来源:检察日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对深化检察改革作出具体安排,提出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融合发展。其中,“四大检察”融合发展既是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重要标志,也是推动法律监督高质效发展的重要途径。在此,结合基层检察实际,提出基层检察院探索“四大检察”融合发展的几点思考。

  凝聚“四大检察”融合发展共识。基层检察院在“四大检察”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重刑检轻其他业务、重办案轻监督、重业务轻融合等认识偏差,要进一步统一认识。要以全面系统的思维理解“四大检察”必须融合发展,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必须整体部署,融合发展,一体推进,不能彼此孤立、割裂履职,影响法律监督整体效能;要以普遍联系的思维理解“四大检察”必须融合发展,“四大检察”涉及的法律领域各有侧重,但并非毫无关联,各业务之间交叉交融,如刑事检察业务可能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及行政公益诉讼内容,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中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线索,行政检察与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紧密联系,未检业务集中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四大检察”案件等,这必然要求形成“四大检察”融合发展的高度自觉,协同、共同提升法律监督质效;要以发展变化的思维理解“四大检察”必须融合发展,根据新时代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化改革,遵循司法规律,从人民群众需求和检察实际出发,推进“四大检察”协同发展。

  健全“四大检察”融合发展机制。一是立足以办案为中心健全全方位监督机制,促进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针对当前刑民交叉、行民交叉、刑行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增多现状,对办案中发现的具有监督价值的业务交叉型案件,要拓宽审查视角,全方位多层次监督。如在行刑衔接上,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敢用、善用、用好行刑衔接,基层检察机关可与当地行政机关衔接,规范行政办案流程,细化实化适用相对不起诉案件退回行政机关后的调查流程,简化案件调查取证及处理流程,提高行政处理阶段的规范化水平和效率。二是立足内部信息共享健全线索一体移送办理机制,认真执行《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围绕规定明确的线索移送范围和程序,结合实践细化线索移送、接收、办理、反馈流程,充分发挥案管部门的线索集中管理作用,常态化组织检察官联席会、跨部门会商、专家论证会等,推动“四大检察”监督过程的纵横衔接与融合。三是立足外部信息共享健全跟踪问效机制,借鉴侦查监督和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积极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联席会议、案件共商,及时通报行刑衔接等案件办理信息,协力解决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不起诉后行政处罚等不配合不处理的行政机关,基层检察机关可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向其上级行政机关进行通报,必要时报请基层同级党委、人大进行处理,提高检察意见监督刚性。

  强化“四大检察”融合发展指标引导。最高检修订后的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涵盖“四大检察”主要案件类型、主要办案活动、主要诉讼流程,是科学评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成效和依法履职质效的“指挥棒”。在“四大检察”融合发展中,要注重以指标引导“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促进“四大检察”协同发展和贯通融合。一是运用指标促进融合办案补强短板,通过指标反映的办案规律、趋势变化,剖析融合办案的薄弱环节,找准对策补短板,如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采纳率偏低时,可专题分析研判指标趋势对比、变化原因、对策建议,引导检察官提高履职针对性,提升“四大检察”各类案件检察建议办理质效。二是运用指标开展类案质量监督,针对薄弱、异常变化的融合履职指标,对相关类案开展专项评查,如知识产权检察案件的综合履职适用率偏低时,可开展该类案件专项评查,逐案剖析,找准问题与对策,引导加大知识产权检察一体化办案力度。三是运用指标引导加强考核应用。注重以“全面、全员、全时”和“考实、评准、用好”为基本导向,强化融合履职中“案”的管理,一体推进“人”的管理。如将运用指标促进案件融合办理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质量评查评出的优质融合办案案件纳入检察人员考核,确保对检察人员的履职评价与指标评价导向一致、效果一致。

  提升“四大检察”融合发展能力。促进“四大检察”融合发展,关键在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素能的提升。针对当前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的素质能力不适应、跟不上“四大检察”融合发展要求的问题,要多措并举提升检察队伍的“四大检察”融合发展能力。一是领导要模范带头。基层院检察长是促进“四大检察”融合发展的第一责任人,要牢固树立“四大检察”融合发展理念,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并努力在全院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人才建设环境,推动形成提升“四大检察”融合发展能力的良好氛围。二是检察官要培养融合办案能力。通过业务培训、岗位练兵、一体办案等方式,破解就案办案、只会办一类案件的问题,要加强岗位交流,推进常态化轮岗,破解办案专业知识和能力单一的问题。三是上级检察机关要统筹调配辖区融合办案人才。针对不同层级、同一层级不同地区间检察办案人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上级检察机关要合理进行调配,尤其结合基层检察院精通刑事检察人员较多,熟悉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人员少的现状,在加强业务指导的同时,集中优势力量办理“四大检察”融合发展中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作者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编辑:王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