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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未检综合履职实现“四大检察”贯通融合
2023-10-12 15:43:00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持续深化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促进“四大检察”融合发展,能够打破传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职能、范围、运行上的思维定式和固有流程,通过更加契合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的多维度、集成式、系统性履职方式,提升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水平。

  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是深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重要路径。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诉源治理、促推“六大保护”协调发力方面都展现出巨大的实践价值,是深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重要路径。

  一是有利于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案件中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一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同时暴露出民事权益保障、行政监管以及公益保护等各领域问题。综合履职就是要强化整体观念、系统思维,避免单兵作战、各管一段,以“四大检察”统筹履职推动解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保护相互交织的问题,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是有利于促推未成年人保护诉源治理。未成年人案件背后往往涉及深层次、普遍性的社会治理问题,综合履职模式下可以及时发现监督线索,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推动从源头上加强保护、堵漏建制。

  三是有利于形成未成年人“六大保护”大格局。综合履职有助于及时发现案件背后隐藏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等领域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多种监督方式的集成适用,以司法保护促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协同治理、齐抓共管,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需实现三大系统性调整。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当从履职理念、履职机制、履职能力等方面进行系统性调整,实现“四大检察”相互支撑、一体协调和贯通融合。

  一是更新理念,把握综合履职特殊内涵。综合履职并非“四大检察”职能的“物理组合”,而是“一体履职、全面保护、协调有序”的“化学融合”。一体履职,既包括上下检察一体,加强上下级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资源的有序整合,建立业务指导、挂牌督办、检察官调用等工作机制;也包括横向“四大检察”一体,统筹运用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一体推进检察职能由“物理整合”向“化学融合”转变;还包括纵向“捕诉监防教”一体,由同一检察官或办案组开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犯罪预防、教育挽救工作。全面保护,即通过融合运用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的全方位保护。此外,实现“六大保护”融通发力、坚持双向保护也是全面保护的应有之义。协调有序,既包括职能协调,“四大检察”职能有序融合的同时,也要依法开展,注重各自办案时效、履职要求等;也包括内部协调,建立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检察部门的线索移送、协作配合机制;还包括外部协调,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司法衔接配合,加强与民政、教育、妇联等政府部门、社会力量的线索转介、沟通协调。

  二是横贯全链,构建综合履职机制。第一,系统审查及综合取证机制。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同步审查侵犯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权益及公共利益的线索,并依托案件办理同步固定证据。第二,多种监督方式衔接机制。在易产生民事侵权的案件中,同步审查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利用多种监督手段互相衔接配合,既可以弥补单一行政监督手段刚性不强、救助不到位等不足,也可以通过案件联动办理解决民事监督中证据收集固定困难等问题。第三,检察举措集成适用机制。以常见的监护侵害和监护不当为例,可以综合运用社会调查、训诫、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支持起诉撤销或转移监护权、追索抚养费等方式探索监护监督案件刑民一体化机制。第四,检察职能与“五大保护”融入机制。围绕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发展需要,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情况通报、联合督导、工作会商等多种方式,更加积极主动融入其他“五大保护”。

  三是强基塑能,夯实综合履职根基。建设高素质过硬的未检队伍,是加强综合司法保护的基础和保障。一方面,内部挖潜,培养精通“四大检察”业务的“全科医生”。检察人员不仅要做精通刑事检察的“专科大夫”,还要争当熟悉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的“全科医生”。针对未检综合履职对专业知识及能力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综合运用专题培训、岗位练兵、轮岗锻炼、联合办案等方式,加强未检队伍素能建设,培养适应综合履职需要的全方位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借力外脑,依托社会力量提供智力支持。对于涉及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领域专业问题的,引入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为专家辅助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解释说明、专家论证或提供专业意见。此外,数字赋能,创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打通数据壁垒,强化平台场景应用,让更多未成年人保护部门参与数字未检建设,强化数据共享共用。

  (作者为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第三届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标兵)

  编辑:王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