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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可诉性”引领提升行政公益诉讼办案质效
2025-09-15 14:37:00  来源:检察日报

  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印发《关于推进公益诉讼检察高质效办案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强调以公益诉讼“可诉性”指引严把案件质量关。《意见》明确将“适格诉讼主体”“违法行为”“公益损害事实”“法律明确授权”作为判定“可诉性”的四项基本要素。“可诉性”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的内在要求和集中体现,准确把握其司法适用要求,是健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规则、补足制度供给的关键,对促进法律监督作用的彰显和公益保护效能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可诉性”的关键作用

  在案件准入层面,引入“可诉性”的核心目的在于依据法定标准明确检察公益诉讼的适用边界,优化检察机关内部职能分工与司法资源配置、提升法律监督效能。根据《意见》要求,只有符合法定要件且具备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必要性与可行性的案件,方可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轨道。这一标准的确立,一方面为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行政检察部门之间的案件划分、高效流转提供了法定依据,防止监督泛化;另一方面确保有限的司法资源精准聚焦确需司法介入的公益损害案件,从而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整体效能。

  在案件质效把控层面,“可诉性”是落实最高检提出的“精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办案要求和“严格立案、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工作标准的核心抓手。《意见》中以“可诉性”指引严把案件质量关的规定,要求办案人员在立案审查、调查核实等前端环节就需以“可诉性”标准开展工作:证据收集需全面、客观且符合法定形式,事实认定需清楚、明确且有充分证据支撑,法律适用需严谨、准确且契合公益保护立法目的,程序履行需合法、正当,确保案件基础牢固、经得起检验。同时,对“可诉性”的严格评估,要求检察机关在决定起诉前,需审慎评估诉讼的预期效果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确保每一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都具备坚实的法理基础、法律依据,切实守住案件质量这条司法办案的生命线。

  以“可诉性”为核心,把控案件准入标准

  充分发挥“可诉性”对案件的科学筛查与分流功能,关键在于以《意见》确立的四项要素为基石,建立涵盖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三重维度的案件过滤标准,织密案件筛选网络。

  首先,合法性审查重点关注案件是否满足立案与起诉的法定要件,这是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基础门槛。在立案阶段,检察机关需进行初步筛查:第一,确认案件是否属于法定授权范围,即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第25条及相关单行法授权的法定领域案件,或属于依据中央文件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探索的新领域案件;第二,判断责任主体适格性,即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监管职责;第三,通过初步的证据判断行为违法性,即行政机关是否存在怠于履职或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第四,验证公益损害及初步关联性,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已受损或面临紧迫危险,且该损害与行政违法行为存在关联。进入起诉阶段,合法性审查即为实质审查:第一,确认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二,制发检察建议后,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或仅作表面整改等;第三,建立公益损害与违法行为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链,排除不可抗力、第三方过错等免责情形。

  其次,必要性审查侧重于判断是否存在更优替代方案。审查需综合考量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能力、公益损害的紧迫性以及诉讼的实效性等因素。具体要对以下问题进行考量: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是拒不回应、敷衍塞责、放任核心问题仅作部分整改,还是已采取实质行动且效果可期?如果不立即进行司法干预,损害是否会持续加重或难以恢复?司法介入是否会产生更高的治理成本?

  再次,可行性审查核心考量司法介入能否有效化解纠纷、实现监督实效,确保诉讼具有现实可操作性。需综合考量事实查明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以及预先评估判决执行的可能性等因素。具体包括关键事实是否基本查清,是否存在明确的法律依据或可参照的裁判规则,诉讼请求内容是否具体、可操作,行政机关在现有法律框架和资源条件下是否具备执行诉讼请求内容的能力等内容。

  以“可诉性”筑牢行政公益诉讼办案质效根基

  首先,以司法化要求调适检察办案重心。反向审视行政公益诉讼办案全流程,将法庭证据规则、程序正当性要求及裁判逻辑等融入各环节。比如,证据收集必须满足庭审质证要求,应灵活运用现场勘验、电子数据固定调取等多元化取证手段,尤其注重通过公开听证强化关键证据的质证效力。

  其次,以清单化审查健全检察办案方式。条件成熟时,可依法探索出台内部工作文件,拟定覆盖案件全要素的“可诉性”评估清单,聚焦证据强度、法律适用精准性、事实认定清晰度、程序合法性、预期诉讼效果、法律风险等维度,为提升办案质效提供可视化评估标准。同时,审查宜实行分层递进模式:承办检察官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开展深度评估;对涉及新业态监管、跨区划污染等重大疑难案件,启动专家论证会商或部门集体研判。如此,能够将“可诉性”标准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质控工具,使之成为贯穿检察办案全流程的动态指引。

  再次,以科学化考评激发检察办案内驱力。建立以精准起诉能力为核心的质效标准体系,将起诉质量作为检察官业绩评价与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在“可诉性”评估中,准确识别风险、有效避免错诉滥诉、成功办理高质量疑难复杂案件的检察人员,应得到表彰和激励,由此引导检察人员聚焦办案质效的实质性提升。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本文系2025年度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课题《人民检察制度自主性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025VXR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编辑:李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