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多次强调,要不断深化对“三个结构比”的理解、认识、运用。“三个结构比”是指“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三个结构比”是衡量“四大检察”发展全面性、协调性的重要参考。提出“三个结构比”,旨在从机制上、管理上着力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
“三个结构比”体现的是一种系统思维、系统观念。所谓系统,就是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各个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系统中的各个要素,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如果把检察工作看作一个大系统,那么根据不同的标准,就可以划分不同的结构和要素。从履职结构看,可以划分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从案件结构看,可以划分为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两种办案模式;从案源结构看,可以划分为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三种案件来源形式。“三个结构比”体现了数量与质量、主动与被动、主观与客观的辩证统一。
数量与质量。结构比首先体现为一种数量关系,即各个部分在整体中所占的比重。从结构比中可以比较直观地看出整体发展态势和各个部分发展是否协调、是否充分等问题。同时,也要追求办案质量,确保实现“有数量的质量”。为此,要大力提升检察官的履职能力,推动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补短板、强弱项。在履职办案过程中深入践行“三个善于”,持续做优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主动与被动。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属性,到底是积极的,还是被动的,与检察权的基本属性和行使检察权的方式以及职权配置都有密切关系。在“三个结构比”中,依程序办案具有被动性,依职权监督具有主动性;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具有被动性,主动发现则具有主动性。要处理好主动与被动的关系,在被动受案、依程序办案中开新局,在主动发现、依职权监督中破难局。
以案源结构为例,刑事检察的案件来源较为稳定,批捕、起诉主要依靠公安机关等单位移送案件材料。但是,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案件来源如果仅依靠“依申请受案”的路径,监督线索数量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四大检察”总体布局下,应当借助刑事检察诉讼跨度长、覆盖领域广的特点,将其作为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监督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检察官要主动采取“一案多查”的方法,对每一起案件在刑事、民事、行政方面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进行评估、审查,通过建立信息互通、线索移送、联合办案等机制,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优势,精准拓宽法律监督线索渠道。
主观与客观。实践决定认识,认识是实践的能动反映。检察活动的根本任务是解决具体实践问题,化解具体矛盾纠纷,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因而具有鲜明的实践性。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一方面,要坚持依法履职,努力提质增效;另一方面,要尊重实际、尊重规律。以“四大检察”履职结构比为例,既要防止通过人为地压缩刑事检察办案数量来提高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的比重;也要防止通过不正常地大幅提高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的办案数量来提高比重。为此,必须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注重宏观判断、趋势判断、系统判断,引导检察机关依法、充分履职,有针对性做优强项、补齐弱项,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