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锻造高素质人员队伍 推动行政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4-04-24 11:21:00  来源:检察日报

  行政检察队伍是检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锻造一支能力素质过硬的人员队伍,是推动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近年来,行政检察工作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发展,但由于起步晚、底子薄,目前仍是“四大检察”中的短板、弱项,行政检察人员队伍的履职办案能力也存在明显不足。

  一是办案中不能精准适用行政法律。行政诉讼的核心之一是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标准,这种法律规范标准是行政检察人员办理行政检察案件的重要依据。在当前的实践中,部分行政检察人员缺少准确、熟练理解和适用行政法律、法规的能力,在制发检察建议时错误适用法律,在办理生效行政裁判监督案件时,该抗诉的不抗诉、不该抗诉的却提出抗诉,导致能够通过抗诉改判的案件较少。

  二是发现监督线索的能力不强。行政检察案件主要包括四类案件,即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行政审判违法监督案件、行政执行监督案件(包括非诉执行监督)及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在这四类案件中,除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有一部分是来源于当事人申请外,其他类型的监督案件较少有当事人申请,主要依靠行政检察人员主动发现监督线索。但有的行政检察人员不会主动出击查找案源,有的就案办案,不善于发现案件背后的其他线索。

  三是调查能力欠缺。调查核实是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查明案件事实,收集完善证据是调查核实的基本任务,是行政检察官做好监督工作的前提。调查能力包括谈话能力、取证能力、文书制作能力等。在工作实践中,有的行政检察人员不善于运用询问策略和技巧,无法问清事实,有的不懂证据提取,无法固定证据。

  造成行政检察人员履职办案能力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因素来说,行政法律、法规涉及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更具广泛性、复杂性和多样性。办理行政检察案件,不仅要对不同类型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具体分析,还要理解不同行政部门、行政行为所涉行政法律、法规的原理、精神等深层次问题,更具专业性和挑战性。从主观上来看,最高检单设行政检察厅的时间不长,除省级检察院外,各地市县(区)一级检察院目前单设行政检察部门的较少。而从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人员,也大多来自其他检察业务部门,从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时间短,本身对行政法律就不够熟悉,加之大多数人还身兼其他检察业务工作,很难在短期内全面扎实地掌握行政法律知识,也很难凝心聚力投入行政检察工作。

  人才是发展的根基。针对当前行政检察人员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和背后原因,笔者就提高行政检察人员履职办案能力提出如下建议,愿与同仁们共勉。

  一是加强学习,系统掌握行政法律知识。行政检察人员须全面学习行政法律相关知识,练就熟练运用行政法律办理案件的高超本领。不仅要掌握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更要体会法律的内在精神;不仅要掌握行政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还要全面了解行政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等。同时,深入广泛地了解历史、了解社会,提高法律运用能力,增强文书说理能力。

  二是更新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当前,行政检察案件数量较少,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检察人员受落后办案理念和习惯的影响,总是坐等当事人送案上门,既不善于主动出击寻找案源,也不善于放下案卷开展深入的调查核实。行政检察人员必须要强化依法能动履职的理念,积极深入律所、行政机关等查找案源,主动分析和排摸法院相关裁判文书,从中发现监督线索。

  三是提升能力。行政检察人员应重点加强调查核实能力,依法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证据,既要注重获取直接证据,也要注重获取间接证据,要把握住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重视证据的证明力。行政检察人员还应加强谈话沟通能力,这是监督办案所需要的一项重要能力,是查明案件事实、化解行政争议的一个重要手段。行政检察人员应重视研究询问策略,熟练运用调查思维的溯因律、排疑律和理由律,获取当事人、证人的如实陈述。

  四是强化办案。办案是最好的能力提升方式。2023年7月,最高检印发了《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调整优化内部分工,明确不起诉案件后的反向衔接工作由行政检察部门牵头负责。行政检察人员一方面应以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为重点,强化和提升传统、核心业务;一方面应以上述意见的出台为契机,加大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的办理力度,在办案中加强行政法律知识的学习,在办案中提高履职办案能力。

  编辑:王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