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作为第一类爆炸性危险货物,一旦发生事故,会给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出口都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而将瞒报的烟花爆竹运入港口,会使烟花爆竹在港口内缺乏必要的监管,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
今年2月24日,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瞒报789箱烟花爆竹制品的主犯唐某香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唐某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宁波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将大量烟花爆竹制品混入普通货物中报关
2018年8月,宁波北仑海关在宁波港北仑三期码头对集装箱开展例行查验时,发现一个准备出口至利比亚的集装箱,外层由普通货物封门。打开一看,该集装箱里夹藏大量烟花爆竹制品。随后,海关工作人员发现该批货物是以铁制工艺品、化纤被子等普通货物的名义报关,集装箱内夹藏的烟花爆竹,外包装上没有印刷商检代码号、客户品名、危爆标志、生产厂家等信息,明显不符合烟花爆竹的正规出口流程,显然是蓄意瞒报。通过清点,海关工作人员确认该集装箱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装有烟花爆竹制品789箱,经鉴定,内含火药总量约3600千克。
北仑海关将这起非法出口烟花爆竹案移送宁波市公安局港航分局处理。2019年2月,镇海区检察院港航刑事检察办案团队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取证。随后,犯罪嫌疑人马某和马某刚相继归案,但主犯唐某香却一直潜逃在外。2020年11月,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马某刚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
外逃主犯主动投案,却拒不认罪
2021年9月6日,一名女子走进宁波市公安局港航分局,称自己要投案自首。这名女子就是上述涉案的中国尼罗河工贸集团公司(下称尼罗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香。
出逃埃及三年的主犯主动归案,案件办理理应柳暗花明,谁料又横生枝节。“唐某香态度很‘诚恳’,但就是不认罪。”承办检察官郭斐然告诉记者,经过4次提审,对于这批烟花爆竹的货主是谁这个问题,她每次的供述都不一样,一会儿说是外国客户默罕默德去江西一家花炮厂所采购,一会儿又说她只是帮默罕默德牵线搭桥,让该花炮厂的员工郭某和默罕默德联系,后来又改口称自己当时怀孕了,尼罗河公司的事务都交给马某,是马某在操作这件事。
唐某香的供述几经反复,将自己与该案撇得一干二净,拒不承认她就是这起非法出口烟花爆竹案的主犯,给办案造成很大阻力。
察微析疑,打破攻守同盟
究竟是默罕默德自己找上的花炮厂,还是唐某香组织货源并联系出口?
“这种情况下,突破口只能在同案犯和证人身上了。”郭斐然介绍说。在多次讯问和询问后,涉案人员的攻守联盟被瓦解,纷纷开始坦白和指证实际上整个非法出口烟花爆竹的事情都由唐某香负责组织,她负责找卖家、组织货源、找运输和出口的人,尼罗河公司除了经营正常外贸业务外,也从事烟花爆竹的非法出口业务,但该公司并没有烟花爆竹的出口资质。
原来,早在案发时,唐某香就曾多次联系花炮厂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员工郭某、张某,声称已找人摆平案件,并许诺给予好处费让他们统一口径,是外商默罕默德自己找的花炮厂,唐某香并没有参与这件事。
今年1月14日,镇海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认可了检察机关公诉的全部事实:唐某香向江西某花炮厂购买烟花爆竹制品,委托郭某在对货物质量及生产进度进行监督,并按时发送货物,同时指示马某,要求其委托马某刚对该批烟花爆竹以瞒报为普通货物的方式经宁波港出口。随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香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唐某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宁波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
为何不认定为走私罪
在该案中,针对三名被告人是否涉嫌走私罪,检察官表示由于烟花爆竹不属于国家禁止性管理的物品,且唐某香等人欲以普通货物的名义出口报关时缴纳了相应的税款,主观上并非为了偷逃应缴税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宜认定为走私罪。
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物品,以普通货物谎报匿报运入宁波港区,规避了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的相关要求,导致其在运输、装卸、储存等环节缺乏必要监管及特殊处理,致使各环节管理风险急剧上升,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大范围伤害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唐某香等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