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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更高起点上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
2022-07-22 14:40:00  来源:检察日报

  □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生态检察工作在守护生态环境中的积极作用,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特别是危害生态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将生态环境与生态经济相融共促,将法律监督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将惩罚性措施与预防性建设统筹并举,把生态和法治理念融合贯穿生态检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努力实现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由此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司法机关、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履行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监督活动,在推进生态环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适应新要求,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的思想性、时代性、公益性、系统性特征,对于在更高起点上发挥检察制度效能,在更高质量上推进生态文明司法保护,在更高效率上促进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坚持知行合一,筑牢思想根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把对生态文明规律性的认识提升到新的高度。检察机关必须坚持知行合一,筑牢做好生态检察工作的思想根基,推动党的创新理论转化形成维护生态文明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司法实践。

  做“法治+生态”的坚定信仰者。检察机关肩负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和法治责任,必须深刻理解生态环境司法的发展脉络,吸纳传承中华民族生态智慧和生态文明传统文化。同时,也必须深化对生命共同体理念的认识,坚持用最严密法治守护绿水青山、共建美丽家园,为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贡献更多检察力量。

  做“法治+生态”的忠实践行者。自觉将生态检察工作置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民族复兴进程中谋划推进,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生态检察工作在守护生态环境中的积极作用,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特别是危害生态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将生态环境与生态经济相融共促,将法律监督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将惩罚性措施与预防性建设统筹并举,把生态和法治理念融合贯穿生态检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努力实现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做“法治+生态”的持续奋斗者。生态文明建设没有止境,生态检察的探索也没有止境。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与实践的不断丰富、制度创新的不断拓展,检察机关必须坚持把当前工作与谋划长远结合起来,探索赋予生态检察更丰富的内涵和更全面的职能,深入研究生态检察的前沿问题,主动解决生态检察的发展难题,着力深化生态检察理论和实践的新视野、新经验,持续强化继续守护好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的检察指引,系统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生态检察可持续发展之路。

  守护“国之大者”,强化时代使命。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确立为基本国策,把可持续发展确立为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地位,也带来了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的深刻变革。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全力守护“国之大者”,强化生态检察的时代使命,积极回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时代命题和现实需求。

  在新征程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自然是生命之母,推动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是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人类永续发展的前提。必须正确认识人与自然辩证统一的关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恢复为主的方针,在依法履行保护生态环境检察职能的实践过程中,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综合性治理,统筹兼顾环境要素的多重价值与功能,从法治的角度加强开发利用与保护修复的协同,既满足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又不对自然环境的生态功能造成损害,从检察供给侧提供更多优质检察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在新征程上全面推动绿色发展。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刻认识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生态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问题,既要精准打击各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的犯罪行为,又要积极引导、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涉案企业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要依法平等保护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法产权,又要鼓励、帮助企业提高绿色发展能力,努力形成绿色低碳循环的生产经营模式,促进绿色生产方式、节约生活方式,助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在新征程上推进建设美丽中国。围绕推动建设“美丽中国”这一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集中攻克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检察机关也应持续紧盯治理防治水污染、大气污染以及各种环境污染,建立生态检察与中央环保督察、污染防治攻坚专项行动等的有效衔接,抓住破坏生态环境的反面典型,以问题促整改,以监督促落实,共同把环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态环境建设好、把自然资源保护好,推动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

  开创多元路径,体现公益担当。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随着公益诉讼等制度的发展与推进,检察机关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路径随之不断丰富,生态检察的公益性特征更加突出。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开创多元路径,自觉体现生态检察的公益担当,用法治力量守护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能动完善制度创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制度设计,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充分运用提起公益诉讼职能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基础上,坚持把诉前实现生态保护目的作为最佳状态,依法通过诉前磋商、检察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治理对策。逐步完善案件线索来源、调查取证、诉前程序、诉讼请求等方面的办案机制,推动构建中国特色公益诉讼立法体系探索,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能动增加制度供给。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需要付出长期艰辛努力的过程,必须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通过深入推进生态检察制度建设,在充分发挥生态检察一体化制度优势的基础上,以一批重点案件、典型案件的办理为突破口,加大在案件办理、综合治理、特色调解等制度规范的拓展延伸,特别是注重向大数据借力,提升各环节、各制度之间的关联性、耦合性,着力形成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保护生态与促进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以实际行动将生态检察制度效能转化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治理效能。

  能动强化制度执行。环境治理绝非“一家之事”,“各自为战”的传统治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需求。对此,必须认真落实双赢多赢共赢的检察监督理念,针对森林保护、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通过创新完善检察机关与不同部门之间的生态治理协作机制,推动形成各级检察机关之间、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密切协作、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治理格局,推动以“我管”促“都管”,实现依法行政、保护公共利益、加强检察监督的有机融合。

  注重系统治理,实现一体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以推动生态环境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保护为前提下,生态检察的系统性特征比以往更加明显。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注重系统治理,充分发挥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应有作用,实现生态检察的一体保护。

  全方位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的生命共同体,单独从某一生态环境要素推进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注重打通“山上和山下”“地上和地下”“岸上和岸下”“陆地和海洋”全方位监督触角,健全配套相应的长效机制、组织架构、保护措施,对生态各要素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如生态检察对水环境的保护就要全面统筹左右岸、上下游、陆上水下、地表地下等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通过探索实践“护水为本+由水及岸+点面结合”的综合监督模式,推动单个因子保护修复模式向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修复模式转变,从而达到系统保护的最佳效果。

  全地域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加大对自然生态和环境资源保护力度,既要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保护活动,又要精准实施生态综合治理,形成统筹兼顾、层层保护的效应。如针对南方北方不同领域特点,科学区分南方北方共性和个性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严格守牢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通过探索实践“个性+共性+全域”的综合监督模式,在实现分层分区差异化、精准化保护的同时推动齐抓共管、同防同治,为实现增强生态系统循环能力、维护生态平衡的目标提供检察方案。

  全过程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牵涉方方面面,这就决定了生态检察既要坚持末端治理与前端防治相结合,又坚持局部监管与全程保护相结合。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捕捞、非法采矿、非法狩猎等案件中,应充分结合打击惩治、保护修复、教育引导等职能作用,通过探索实践“专业化法律监督+社会化综合治理+恢复性司法实践”的综合监督模式,有效克服生态环境治理碎片化问题,打破单纯保护生态环境的单一做法,力求在全过程推进中实现重点过程保护质效,在重点过程保护中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努力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作者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编辑:李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