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检察院办理的A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案有了新进展,涉案厂区环境已恢复如初。得知这一消息,一直关注此案的人民监督员武大君倍感欣慰:“以牺牲环境换取利益,终归是要付出代价的。”
2022年7月,太仆寺旗公安局在办理一起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时,发现由许某实际控制、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污染环境的违法线索,遂移送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太仆寺旗分局。因案件办理难度较大,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对该案提一级办理,经调查A公司涉嫌刑事犯罪,于2023年5月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许某、程某、A公司移送太仆寺旗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A公司在太仆寺旗宝昌镇中小企业创业园区的公司车间内生产“3-氨基-5-硝基-2,1-苯并异噻唑产品”,该产品是一种橘红色粉末状化合物,俗称“红粉”,作为分散染料中间体,用于合成染料时提升颜色附着力和稳定性。A公司在未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也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先是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放、倾倒至厂区内,后因废水越来越多,就用车将废水排至周边市政管网。经鉴定,A公司生产了225吨“红粉”,产生了约147吨氧化釜多余母液,该液体属于危险废物。
太仆寺旗检察院认为,A公司非法排污行为,使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需承担土壤污染及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费用。
2024年12月11日,该院对A公司、许某、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许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不认罪,检察官先后3次对其进行释法说理,许某最终在开庭前3日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10万元,用于污染环境的治理。
2025年3月10日,该案在太仆寺旗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A公司罚金40万元,两名责任人许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程某有期徒刑三年,各并处罚金5万元;A公司、许某、程某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70万元。A公司、许某、程某均表示认罪悔罪服判,未提出上诉。
“被告人认罪认罚,开庭前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检察机关功不可没。”据了解,该案庭审结束后,太仆寺旗检察院还组织了检察官与人民监督员座谈会,人民监督员称赞检察官出庭时证据展示翔实、庭审节奏把控得当、法律依据释明清晰,特别对检察官开展的认罪认罚工作予以认可。
该案承办检察官、太仆寺旗检察院检察长那日苏介绍,判决生效后,2025年4月至7月,许某委托他人,将存在污染物的原生产设备予以拆除,陆续变卖,拆除设备后的厂房归还出租人,厂区内被污染的环境经治理已恢复原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