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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实践精准发力 增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效能
2025-04-14 10:06:00  来源:检察日报

  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检察建议恰是“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的生动实践与有力载体。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通过对检察办案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依法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与预防举措,助力堵塞管理漏洞、完善制度机制、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将可能引发法律风险与社会问题的隐患及时化解,推动法治建设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防范转型,从而实现标本兼治。《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具体内容,为检察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发程序不规范、内容针对性与可行性不足、跟踪反馈机制缺失等问题,影响其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予以完善解决。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发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法律属性及功能定位需进一步明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法定措施和方式,但是,由于缺乏全面且具体的立法支撑,致使在实践运用中对其实施要求与保障措施等难以把握。立法支撑不足也容易导致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发较为被动,削弱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本应发挥的促进社会治理功能,限制和影响法律监督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空间和潜力。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落实及实效转化尚待加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规定,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但是,该条仅规定有关单位的配合义务以及处理情况的回复义务,并未规定采纳检察建议的义务以及不予采纳的责任后果,导致检察建议的回复整改与实际落实之间仍然存在差距。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形式及实体尚缺乏明确性和统一性。例如,对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内容,《规定》虽然规定了应当包括案件或者问题的来源、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的违法情形以及建议的具体内容和所依规范性文件,但还是缺乏更具实操性的规定。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发程序上也存在有待明确之处,例如,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启动条件、具体流程等规定也不完备。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以明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法律属性为出发点,探索更加科学丰富、更好发挥实效的工作方式,多点着力充分发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作用,确保法律监督在社会治理中的实效。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优化路径。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一是进一步明确法律属性,确保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深化对其法律属性的理解和认识,增强检察建议具体实施措施和保障,建议在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在立法暂时未能作出回应的现实情况下,基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第8项“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的兜底性条款,通过解释等方式确定其法律属性和功能定位。检察建议的制发必须立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目的,设定必要的范围和行使条件。法律属性的确立也有助于检察机关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设立完备的监督机制,保障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依法开展和依法监督。

  二是细化制发要求,确保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规范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发应遵循法定标准和程序。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发必须基于一定的事实,向特定的对象因特定的事实提出,即制发必须具备必要性。检察建议应符合书面规范要求,写明提出检察建议的根据和理由,以及检察建议的具体内容。同时,检察建议书应当严格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制作。检察建议在发出前,要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核准,以避免检察建议的随意制发,保证其严肃性。检察建议要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制发,未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的授权,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检察人员,不能径行向其他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由检察长审批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

  三是丰富监督内涵,探索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多维工作方式。检察机关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时,要注意法律监督在促进社会治理工作方面的特殊性,探索恰当的工作方式。为推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更好地从“办理”向“办复”转变,检察机关可以召开情况说明会、听取意见座谈会,了解相关部门的落实情况,帮助优化落实举措。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与其他部门沟通不畅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及时与相关行政机关对接,推动形成有效处置模式。检察机关可以就具体事项开展调查工作,比如通过调查问卷、实地取证等方式,寻求“外脑”支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行政机关代表参加圆桌会议,共同商讨解决问题之策。对于涉及面较广、专业要求较高的技术性问题,可以邀请专业人员参与论证和考察,也可以借助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的专业报告。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要积极促进从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系统治理转变,推动“一案一事一整改”向“一类问题治理”拓展,促进行业、领域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除此之外,要重视监督机制的构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应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对检察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跟踪回访。被建议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有关情况。检察机关应当对检察建议进行归口管理工作,各承办部门负责检察建议的跟踪了解、督促落实等工作。同时,还应根据机构、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关部门做好分类统计工作,定期对发送检察建议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以更好地发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应有功能。

  编辑:李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