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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价值彰显与实践创新
2025-04-14 10:05:00  来源:检察日报

  □“宽”与“严”二者并非简单的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宽严共存,宽严并用。二者共同服务于犯罪治理现代化转型的整体目标,通过相济互补实现犯罪治理的有机平衡。

  □既要以“严”来确保刑事司法的威慑力,又要以“宽”来体现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与温暖,更需通过“相济”来实现二者的作用互补,效能共振。

  2025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工作中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注重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彰显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当代理论价值与实践创新意义,亦是对新时代新时期犯罪治理复杂需求的有效回应,具有丰富的时代新意。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诠释

  “宽”“严”“相济”三(字)词的语义根系,深植于中华传统治理智慧与哲学思辨的沃土之中。全面准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必要对其词源进行一番考究。在汉语中,“宽”首先形容范围大,空间舒展;其次是放宽,使松缓,做到不严厉,不苛求。宽严相济之“宽”,源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中的“宽大”,意为“轻缓”。刑罚的轻缓具有双重维度:一方面是“罪轻而轻”,指对轻微犯罪适用轻缓刑罚,例如对初犯、偶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人,通过从轻处罚或采取非刑罚化措施对其实现教育改造;另一方面是“罪重而轻”,指对罪行较重的犯罪人,因具备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如自首、立功、坦白等,或者因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而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而从轻处罚。“宽”并非对犯罪的纵容,而是通过轻缓刑罚激励引导犯罪人悔过自新,避免刑罚的严苛性、机械性,其在诉讼程序中常常以非刑罚化、轻刑化的形式加以体现。“严”是宽严相济的另一极,本含严格、严厉以及严肃之意,映射至刑事司法中,体现出对犯罪的威慑之力。严格,强调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罚,表现为司法上的犯罪化与刑罚化。严厉,特指对严重犯罪,如暴力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依法从重惩处,严刑重罚,绝不姑息。严肃,要求定罪量刑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依法从严或者依法从宽,不得法外开恩或者法外加重;刑事司法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杜绝权力滥用。“相济”语出《周易》中的“刚柔相济”,意为对立要素的互补共生,放置于宽严相济语境下则意为宽严之间并非绝对对立,也非静态折中,而需根据情势动态调整实现有机平衡。《左传》中便有“宽猛相济”的说法,其是指治世要将宽和严两种手段一起使用,宽大和严厉相互补充。“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2006年党中央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后又发展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的全过程,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正当性。总体上,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和适用,要做到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严审势。“以宽济严”是指通过对轻微犯罪的轻缓化处理,修复被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并为集中司法资源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空间;“以严济宽”则通过对严重犯罪的严厉惩处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并增强公众对轻罪宽缓化处遇的认同度。“宽严审势”要求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对犯罪态势、社会情势以及个体境遇进行综合把握,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价值的充分发挥。“不审势,则宽严皆误”,指办案不能脱离社会实际,不能机械执法司法,不能不考虑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否则无论“宽”还是“严”,都可能失误,达不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由此可见,“宽”与“严”二者并非简单的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宽严共存,宽严并用。二者共同服务于犯罪治理现代化转型的整体目标,通过相济互补实现犯罪治理的有机平衡。在贯彻实施中,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在“宽”与“严”的相济关系中,“宽”是对“严”的调和与补充,“严”则是对“宽”的规制与约束。若无“严”的威慑,犯罪治理可能陷入惩治不力、放纵犯罪的泥潭;若缺“宽”的柔性,刑事司法容易异化为冰冷机械的犯罪治理工具。既要以“严”来确保刑事司法的威慑力,又要以“宽”来体现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与温暖,更需通过“相济”来实现二者的作用互补,效能共振。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路径

  在新时代犯罪治理转型过程中,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立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既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美好期待,又要破解“宽严失度”引发的治理效能损耗,推动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频共振。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以及正当程序等法治基本原则。首先,罪刑法定原则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刚性边界,“宽”与“严”的贯彻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既不能以“宽”为名法外开恩,也不能以“严”为由法外加重。无论是犯罪圈的划定、刑罚方式的选择抑或量刑的调整,均需严格遵循法律的明确规定,以此确保刑事司法的确定性与可预期性。其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衡量基准。“宽”与“严”的裁量必须准确匹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既要避免因过度强调“宽”而轻纵犯罪,也要防止因片面追求“严”而苛责过甚。在具体个案中,需要全面评估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社会修复效果等主客观因素,动态调整宽严尺度,平衡公正报应与教育修复,实现罪责的统一协调。再次,正当程序原则是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合法性与公信力的关键支撑。无论从宽还是从严,均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范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辩护权等基本诉讼权利,确保司法裁量过程公开透明、证据采信于法有据、裁判说理充分严谨。通过程序正义的约束,防止“宽严相济”异化为权力恣意的工具,进一步实现政策目标与法治价值的有机统一。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坚持“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的政策要义。犯罪行为的受罚性根植于其社会危害性,须纳入刑事法律予以规制,但不同犯罪在行为性质、法益侵害程度层面存在差异,在犯罪治理过程中需要区别对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近年来,随着轻罪案件数量占比迅速上升,我国刑事司法呈现明显的轻刑化趋势。但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犯罪并未完全消除,甚至报复社会型恶性暴力犯罪仍时有发生。此类犯罪直接冲击社会秩序底线、挑战法治权威,其极端危害性要求刑事司法必须坚守“当严则严”的底线。对驾车冲撞人群、校园恶性伤害等报复社会型犯罪依法从严打击,从重处罚,既是对被害人必要的心理抚慰和权利救济,也是通过刑罚向公众宣示法治不容践踏的强硬立场。若过度强调“宽”而弱化对恶性犯罪的严厉惩治,不仅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还有可能消解刑罚的威慑效能,引发司法信任危机。当然,针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修复性较强的犯罪,应从犯罪本身的特点出发,采取较为宽缓的处遇措施,强调“该宽则宽”。面对犯罪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案件,司法机关可选择适用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等非刑罚化措施,通过转化处置促使犯罪人意识到行为违法性的同时借助社会力量帮助其复归社会,实现“宽缓化”处遇与“修复性”治理的有机结合。唯有坚持“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的动态平衡,才能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维护秩序与促进和谐的辩证统一。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务必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度融入政策贯彻实施的过程。首先,要根据犯罪性质和社会影响明确宽严标准,对食品药品安全、暴力犯罪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群众利益的案件,必须从严惩治,守住安全底线;对因生活困难、家庭矛盾等引发的轻微犯罪,则要依法从宽,通过教育、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避免过“严”处置激化社会矛盾。其次,宽严的适用需充分考虑案件对公众安全感和道德观念的影响。例如,对虐待儿童、诈骗老人等挑战社会伦理的行为,要坚持从快从严处理,展现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态度;而对初犯、偶犯且社会危害小的案件,可适用非刑罚化措施,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此外,司法机关应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司法的渠道,借助公开听证、网络民意征询等方式了解公众意见,在司法裁断和公众诉求之间寻求平衡。最后,司法机关应通过充分的释法说理,在司法文书中详细说明从宽或从严处理的理由与法律依据,让公众理解宽严抉择的考量,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宽严相济的最终目标,是通过精准适度的司法裁量,既惩治犯罪、维护秩序稳定,又修复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关怀。

  编辑:李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