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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协商性司法理念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
2025-04-14 10:06:00  来源:检察日报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优化刑事法治理念、转变治理方式、不断提升治理水平,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和时代发展趋势要求的应然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在2024年1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指出,要推动深化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制度,确保认罪认罚自愿真实合法,保证量刑建议的合法性恰当性。在笔者看来,确立控辩协商制度,进一步完善律师辩护权等,是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有效方式,值得进一步探讨。

  协商性司法成为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之一

  伴随改革发展和法治进步,对刑事犯罪的立法规范和司法追诉都发生深刻的变化。特别是近20年来,刑事案件总量不断增加,犯罪形态和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占比大幅下降,醉驾、电信网络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等新型犯罪占比大幅上升。为推动案件繁简分流,提升司法质效,有必要优化刑事法治理念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我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2012年以及2018年三次修改,呈现出从强职权主义走向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融合的发展趋势。当前面临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有必要引入协商性司法理念,指导实践、开展工作。

  在理论层面,英国学者马歇尔关于协商性司法理念的论断被广泛接受,即“一个特定侵害的相关各方聚集在一起以积极的态度处理和解决该侵害时所致后果及其对未来影响的过程。”该理念更加强调被犯罪所侵害社会关系的协商、修复,减少对抗因素。不仅在国外,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也萌发了诸多“协商性”法律因子,比如古代调解传统、“无讼”理念、“和为贵”思想等等。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还是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控方与辩方之间的协商都更加强调基于事实开展相关程序,而非随心所欲地作出任何处分和妥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协商性既要保证程序公正,又要体现实体公正。前者建立在控辩双方平等的基础上,辩方自愿地开展认罪协商。后者建立在辩方认罪的基础上,控方对辩方作出量刑减让的承诺,使辩方获得量刑上从宽的实体结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缓和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成效。当然,一项制度的运行、实施并非一蹴而就,需要长久努力。

  协商性司法的交互性有待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予以体现

  协商性司法强调在刑事诉讼中,通过控辩双方的协商来达成案件的处理结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协商性司法在我国的重要体现。当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适用中,控辩双方在进行全面、深入的沟通方面还有待加强,协商性司法的交互性特征尚未充分体现。

  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通常建立在控辩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在有些认罪认罚案件中,由于控辩双方信息不匹配、资源不均衡,使得双方力量存在配比不均的风险。一方面,值班律师未充分发挥实质性作用。值班律师制度设立的初衷是确保认罪认罚协商的平等性、协商程序的正当性,保证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法律规定值班律师享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的权利。但实践中,部分值班律师参与案件的积极性不高,存在畏难情绪,无法充分行使上述权利以保护被追诉人。另一方面,监督制约机制有待完善。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的案件行使量刑建议权,在此类案件中居于主导地位。个别案件中,有的被追诉人主观上认为自己无罪,或客观上证据不足、法律上也不应被定罪,但因顾虑其拒绝认罪认罚而可能面临的从重处罚结果,或者希冀通过认罪认罚以早日恢复自由,最终可能认罪。基于此,笔者建议既要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监督制约机制,也要制定具体明确的量刑协商操作性指引。

  进一步做实、做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在刑事诉讼法即将进行第四次修改之际,应当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优化完善,提倡合意真实、协商性司法等理念,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

  平衡控辩双方的主体地位。只有在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的基础上,控辩协商程序才可展开。一方面,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律师履职能力、职业水准的高低与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充分实现或保障呈现正相关的关系。因此,有必要设置值班律师的准入机制。值班律师的工作水准与其学习能力、履职时间密切相关。因此,有必要以轻罪、重罪为标准设置律师准入机制。针对重罪案件,由于案件事实众多,证据链条复杂,特别是涉众型财产类犯罪或者黑社会性质犯罪,所涉人物关系网、资金走向链条复杂,控辩协商程序的展开需要控方厘清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各项资金的走向,并与辩方进行协商,有关量刑的协商会更加复杂,这要求值班律师应当具备更强的专业能力。据此可以要求担任刑事辩护5年以上的律师出任此类案件的值班律师。而对于轻罪案件,则不设置相关的律师准入资格限制,鼓励新任律师积极履职、积累经验。在此基础上,还应当为值班律师行使权利提供应有的便利条件。刑事诉讼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应当保障值班律师的独立性,以及积极为值班律师行使权利提供便利,比如,检察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行使阅卷权、会见权等提供条件。除此之外,可以借鉴域外相关模式,探索值班律师转为辩护人的做法,以提高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协商性的有效落实,需要不断优化检察机关主导地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具有全过程、阶段性、环节性和结构性的主导作用。从刑事诉讼程序流转的角度看,侦诉关系上,检察机关既可以适时介入侦查,也可以在需要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完善证据的情况下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诉辩关系中,检察机关应当尊重、保障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协商,以保证控辩双方协商结果的自愿性;诉审关系上,关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

  完善控辩协商的程序规则。协商性司法理念融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需要完成从单向权力主导范式向双向协商交互范式的转变。笔者建议增设被追诉方协商程序的建议启动权。被追诉方在刑事诉讼程序的流转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对于事关自身利益的事项,应当赋予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权利。检察机关对符合要求的案件,应当启动相关程序。此外,要加强对控辩协商程序的监督。为保障认罪认罚协商的自愿性,检察机关应对控辩协商过程录音录像,并确保协商环节全程留痕,协商内容作为证据材料,收入案卷材料,以便溯源查询。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适应社会发展、顺应时代变迁、遵循历史规律的一项重大改革。其中,该制度中的协商机制显示出我国司法理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即建立了国家追诉机关与被追诉人之间的一种对话协商机制,为刑事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新思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致力于控辩双方基于平等的诉讼地位,双方不断通过协商,目光反复流转于各项证据以及法律法规之间,以期达成以诉讼合意为目的的一项诉讼制度。宏观层面上,刑事案件的妥善办理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长治久安;微观层面上,有利于解决对抗性司法所带来的社会矛盾,不断推动刑事诉讼参与社会治理的广度与深度,进而促进刑事司法更加理性、公正、科学。

  编辑:李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