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铜检诉量建〔2020〕14号
被告人鲁某某、被告单位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被告单位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鲁某某系自首;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5. 其他:认罪认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之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单位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罚金二万元。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娴202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