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铜检诉量建〔2020〕150号
被告人陈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无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5.其他:认罪认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光力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