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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有理有据,可以推行
2018-06-07 15:52:00  来源:检察日报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扎实推进,涉及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人民群众权利保障的各种立法都得到了很快的发展,唯有公证法的发展稍显冷僻。其中的原因在于,我国社会对这个法律领域涉及问题了解不够,同时因为社会转型,原来涉及公证制度的一些立法以及支持这些立法的理论现在越来越显得不合时宜,一些地方的公证事务还引起了社会争议。可是看看市场经济体制发达国家的立法和法律实务,凡是涉及民事性质的法律交易的,涉及普通民众法律事务的,公证确实发挥着有力的保障和支持的作用。这种情况说明,我国建立和发展公证事业不但没有错,而且从公证方便民众减轻讼累的角度看,它还要大发展。应当改进的是我们现有的公证制度和支持这些制度的理论体系。

  很多人会在市场活动或者一般民事活动中订立合同,比如签订购买以及借贷的合同等,这样的交易之所以能够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当事人写在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符合他们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我国2017年3月制定、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133条规定,符合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愿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而公证在这些合同事务之中发挥的作用就在于,在当事人订立这些合同的同时,证明了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以及涉及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当然,公证机关在制作公证文书时,也要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他们当然只是对合法的合同做出公证证明。因此,一旦当事人之间因为这些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争议,那么,公证文书就可以立刻证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这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通过公证立刻就可以明确。也就是因为这样,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拉丁公证联盟各国法律都规定,经过公证证明的债权文书,其中主要就是合同债权债务的文书,可以不经过法院诉讼而直接执行。这种做法,既符合法律科学原理,也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当然也符合人民权利保障的要求;同时,这种做法也减轻了法院和当事人负担。

  债权债务发生争议,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从事市场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当然会更多遇到。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当事人会到法院起诉应诉,然后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有时候当事人也会选择仲裁,还常常要聘请律师。无论如何这样都要花费很多时间和金钱。但是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做一个公证,这些在诉讼中花费的时间成本和金钱费用都可以大大省去。这是一件何乐而不为的事情!

  借此机会,我还想对我国公证事业的整体发展说几句话。如上分析,公证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群众权利保障机制中实实在在发挥着积极而且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在我国立法和整个社会事实上还是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不能不说是一件遗憾的事情。我们大家都知道,法治国家原则下,自然人或者法人从事任何活动尤其是民事活动,都要以自己的权利为基础。可是,这些民事主体在主张自己权利的时候,必须要有法律根据。法律根据是个大范畴,而且总的来说,法律根据总是要有一定的形式来证明。口说无凭的,当然不会取信于人。一旦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就更需要当事人自己举证。尤其是像合同、遗嘱、委托、权利证书转移等,更需要一个有公信力的证明形式,把当事人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表达清楚。比如说,张三将自己的房产证交给自己的弟弟,这个简单的行为在法律实务上可以做出多种解释,但是张三自己的内心意愿到底是什么?这就需要证明,如果不证明,张三的弟弟拿着哥哥的房产证这个事实,就会引发无穷无尽的争执。以此来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非常重要,但是它却需要一个形式的证明。在国际上,人们很早就发明了公证制度,以此来证明当事人之间各种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把当事人的内心意愿通过一种客观的、严肃的法律文件固定和明确下来。所以,公证就是民事法律根据具有公信力的形式,因此它是最佳形式,或者最有效力的形式。不论是涉及诉讼还是仲裁,公证都在其中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作用。也就是因为这样,公证本质是属于特别的民事制度,公证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本人领衔提出的民法总则议案,也把公证作为民事法律根据的有效形式和最佳形式写了进去。虽然这个议案条文没有被立法采纳,但是我们应该明白,公证制度就是这样和民法整体制度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如果我国立法者、公证管理机构能够认识到这些道理,那么我国的公证制度就一定能够极大振兴,能够为保障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群众权利发挥更大的作用。

  编辑:李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