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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传统法律文化之守法思想 增强法治道德底蕴
2023-09-18 10:44:00  来源:检察日报

  法治是包含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在内的全方位、全过程的法律运作,而衡量法治效果的最终标准,是全体社会成员能够自觉依照法律办事,即根据法律规定应为而为,应不为而不为,这也就是通常所言的“守法”。同样,对于传统中国而言,虽然其“法制”不同于今日所言的“法治”,但是,思想家们同样认识到,没有民众对法律的遵守和践行,社会秩序将无以维系,人们的生活也难以为继。所以,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大量富有真知灼见的守法思想和守法理论,对之加以挖掘、传承并发扬光大,对于推进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大致而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事关人们如何才能自觉守法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观念:

  一是民生富足。守法表明全体社会成员内心秉持着对法律的尊重、信仰和信念,然而,人们的思想意识又受制于其所在时代、地区的物质生活条件。当民众食不果腹、衣不蔽体时,奢谈自觉守法显然是痴人说梦。正因如此,在春秋时代,管子就提出“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重要观点,认为人们只有在丰衣足食的前提下,才有可能遵礼节、守法度。相反,饥寒之下必生盗心,因为“饥、渴苦血气,寒、暑动肌肤,此四者民之大害也。大害不除,未可教御也。四体不掩,则鲜仁人;五藏空虚,则无立士”(《韩诗外传》)。所以,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的法律制度,只有在人们不因饥寒所迫、不因生活所累时才有可能被民众所拥护、支持。为此,要让人们拥有能够占有、支配并因而收益的“恒产”,“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孟子》)。尤其是,如果在民生问题上存在严重不公,即所谓“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时,则会引起民众的反抗。所以,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富民”是其根本,“公平”是其策略,人们只有在辛勤劳动的基础上拥有丰裕、幸福的生活条件,才有可能知晓礼义廉耻,也才可能遵守法律规定。在当代中国推进法治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党和国家将民生作为法治建设的着力点,并将“人民幸福生活”视为“最大的人权”,此为社会主义法律在全社会的顺利推行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是道德教化。“不富无以养民情,不教无以理民性”(《荀子》)。民众生活富足,是他们自觉守法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在民生无碍的基础上,还要让民众多了解国家法律的规定,从而自觉依照法律行事。所以,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们都十分重视对民众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化,孔子甚至提出“不教而杀谓之虐”的警示。教化主要依凭的是道德,强调对“博爱”“德义”“敬让”“礼乐”“好恶”观念的宣传,使民众在潜移默化中修身养性,提升道德水准并因而养成守法的习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人们道德水准提升了,守法的意识也必然增强。在此特别有必要提到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孝道”。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秀美德,其意义不仅在于让父母老有所养,维持家庭的和睦与传承,同样重要的是,孝的提倡还有利于使人们行为谨慎,减少违法犯罪。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所以“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可谓孝矣。不亏其体,不辱其身,可谓全矣”(《礼记》)。如果一个人不顾及父母在堂,寻衅滋事,好勇斗狠,弄得遍体鳞伤,这就是不孝。所以孔子言道:“一朝之忿,忘其身,以及其亲,非惑与?”(《论语》)可见,真正恪守孝道的人不会因自己的快意恩仇而使父母担忧,也不会因自己的无耻恶行而使家族蒙羞。

  三是法律良善。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通过法律规范人际关系、调整社会秩序是国家治理的不二法门。然而,法律又有良法与恶法之分,据此人们也有守法与抗命之别。“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只有法律优良,才能使人们尊重、敬畏以至信仰。所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既有强调法出必行的观念,更有推崇法律优良的论说。如清代学者陈秉直言“律者,缘情准理,以服人心”,沈家本更将“根极于天理民彝,称量于人情事故”作为立法的准则。可见,优良的法律必须遵天理、依人情、顺民心、合世故。自然,良法很难有非常明晰的标准,古代思想家们只是提出了相对宏观的原则和理念,但是,他们也往往从反面说明什么样的法律不是良法而是恶法。从大的方面说,如秦始皇时期的法律“厚赋以竭人财,远役以殚人力”,导致人们穷苦不堪,以至于“尽为寇贼”(《白居易集》),小则颠倒时序、悖逆人情。老子尝云:“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但正如清代王友亮在《书唐律后》中所言,这并不是人们真的就不怕死,而是因为恶法使得人人“无所措手足,乃悉忘其乐生之心,蹈死而不惧”。可见,法如不良,人们即无守法的义务。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王安石“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的名言,强调努力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总之,只有法律良善,才能期待人们的信守与遵从。

  四是执法严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管子有言:“有法不正,有度不直,则治辟,治辟则国乱。”只有法出必行,才能使民众对法律抱持敬畏之心,崇尚法律的权威,从而达到“刑期无刑”的效果。同样,法律的执行应当公平、公正,让人们在法律上受到平等的法律处遇,商鞅的“壹刑”主张,就是这种观念最好的写照:“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质言之,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不论此前的功劳多大、善行多著,只要违反法律,就一概严惩不贷。虽然法家的这一主张常被人攻讦为“刻薄寡恩”,也与今日所言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完全等同,但这种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正义追求,正是法治的真谛所在。

  五是官吏守法。“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定得再好,也需要由人去执行。由此,执法者的素质、能力,关系到法律能否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正确的实施,也因其“榜样”的作用而关涉到人们是否遵守法律、信仰法律。唐律虽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承前启后并号称“得古今之平”的法律杰作,白居易尚且感叹:“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王安石也指出:“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有鉴于此,宋代真德秀将律己以廉、抚民以仁、存心以公、莅事以勤作为官吏任职的四大标准,并将断狱不公、听讼不审、淹延囚系、惨酷用刑、泛滥追呼、招引告讦、重叠催税、科罚取财、纵吏下乡、低价买物作为必欲除之的为官“十害”。实际上,加强对执法者、司法者的政治素质、道德水平的培养与提升,仍是当代中国推进法治事业的关键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实施在于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对于执法司法人员来说,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铁面无私、秉公司法。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教育和引导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编辑:李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