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涉外检察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重要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面,更是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更加有力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政治责任。检察机关应主动融入涉外法治建设布局,切实找准涉外检察工作的时代坐标和职责定位,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为涉外法治建设提供更多优质检察产品,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习近平总书记就涉外法治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论断和重要指示,深刻回答了新时代涉外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大原创性贡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涉外法治建设作出专门部署。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做好涉外检察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重要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面,更是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更加有力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政治责任。检察机关应主动融入涉外法治建设布局,切实找准涉外检察工作的时代坐标和职责定位,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为涉外法治建设提供更多优质检察产品,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充分认识检察工作在涉外法治中的意义
涉外法治涉及国内法治的涉外部分与国际法治涉及国内的部分,具有交叉重叠属性,是调整涉外法律关系的理念、原则、制度、机制、规则、活动的总称,包括涉外立法、涉外执法、涉外司法、涉外法律服务等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涉外法治体系包括涉外法律规则体系、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涉外法律服务体系等。检察机关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同时也是司法机关,直接承担一些涉外案件的办理工作,在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中具有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在涉外法律规则体系方面,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外案件时,应注重与国际规则对接,积极深度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着眼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为立法建言献策,充实对外斗争法律工具箱,维护国家利益。在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方面,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涉外领域法律监督职责。在涉外司法中,检察机关承担打击跨国犯罪的职责。在涉外纠纷解决体系中,检察机关承担监督涉外民商事审判、执行等职责。在涉外法律服务体系方面,检察机关具有宣传和引导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引进来”“走出去”遵法守法,运用法治维护合法权益的职责。
高质效办好涉外检察案件
涉外检察工作关键在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外检察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包含涉外因素的案件,这里的涉外因素包括空间因素、主体因素、规则因素等。空间涉外因素指案件的行为地、结果地或者其他关联事项跨国境,而依法由我国进行管辖;主体涉外因素指案件的当事人涉及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规则涉外因素指案件涉及国际条约、国际规则等。涉外案件具有复杂性、交叉性、多环节、多领域等特点,检察机关需要牢固树立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的理念,持续提升涉外检察办案质效。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办好涉外刑事案件。在涉外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坚持政治引领,时刻绷紧政治敏感性这根弦,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切实做到严格依法。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一带一路”建设、中欧班列安全运营等犯罪行为。持续加大对贩毒、走私、贩卖人口、偷越国(边)境等传统跨国犯罪的打击力度,重点打击治理洗钱、侵犯知识产权、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新型跨国犯罪。加强对涉外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和刑罚执行活动监督,依法开展引导侦查和补充侦查工作。依法保障外籍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权、翻译权等合法权益,依法规范高效办理领事通知、领事探视等事项。在办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案件时,应严格遵守我国法律,遵照国际公约、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互惠原则,规范开展涉外案件的引渡、会见、文书送达等工作。
二是精准规范开展涉外民商事检察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民事检察要下大气力提升自身能力水平,解决不专、不会等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实现有效监督。在开展涉外民商事检察监督中应注重提升监督的精准性、规范性。既要依法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监督申请,更要提高主动履职能力,敏于发现涉外民商事案件监督线索,依职权开展监督。例如,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与南京海事法院会签备忘录,就开展民商事监督、列席审委会等事项达成一致,并研究制定《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检察监督工作机制(试行)》,进一步规范监督流程。既要重视履行多边、双边协定,积极引导我国企业、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又要善于运用法律规则,健全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检察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海外合法权益。积极探索涉外商事仲裁、调解监督路径,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是突出重点开展涉外行政检察。将涉外行政诉讼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落到实处,重点加强对“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过罚不当”等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依法保障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境外投资机构等的财产权和经营权。推动实施外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依法对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或不依法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积极探索涉外行政检察工作新方式,强化涉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完善涉外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推动涉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四是稳妥探索涉外公益诉讼检察。加强与海事法院、海警机构协作配合,持续深化海洋环境污染、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探索流失文物追索返还、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涉外检察公益诉讼新路径。重点研究反垄断检察公益诉讼,在实践中进一步厘清对外国企业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的条件、机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统筹推进涉外检察人才队伍建设
当前,涉外法治工作队伍力量较为薄弱,在涉外法治舞台上实战经验多、业务能力强的高端涉外法治人才比较匮乏,这是制约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一块短板。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涉外案件,离不开高素质的涉外检察人才。随着涉外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当前检察机关在涉外检察队伍建设方面同样面临系统谋划不够、人才供给不足的问题,亟须加快建设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检察人才队伍。
一是明确培养对象。应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摸清涉外检察人才底数,采取内部挖潜和适当引入相结合的方式,明确重点培养对象。例如,南京市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加强涉外检察工作的部署,于2024年7月成立涉外法治人才库,首批13名成员均具备法律实践经验和熟练运用外语的能力,其中多人有涉外学习、工作、研究经历,其中6名成员入选全省检察机关首批涉外法治人才库。对入库人员的涉外办案能力和素养进行重点培养。
二是加强教育培训。调整传统检察教育培训体系,将涉外检察工作纳入检察教育培训计划,重点围绕涉外法治基本素养、涉外案件办理规则等方面内容创新培训机制、精心设置课程,提高检察人员对国际关系、政治局势的敏锐性,提升办理涉外案件的能力水平。加强检校共建,为涉外检察人才培养引来“源头活水”。
三是深化交流实践。有意识地指派涉外法治人才库成员参与办理涉外案件,与法院涉外商事案件审判部门加强交流,在实践中锤炼办案技能。围绕涉外案件办理、涉外法律制度等开展研究,聚焦跨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出口退税、外贸企业投资风险等问题分析研判,为依法维护和保障我国海外利益提供有益参考。2024年,南京市检察机关4篇译文被《新华文摘》等采用,组织干警翻译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为辖区企业开展涉外贸易提供法律支持。规范推进“请进来”和“走出去”,加强与外国检察机关交流互鉴,向世界讲好中国检察故事。例如,在最高检和江苏省检察院指导下,2024年,南京市检察院接待俄罗斯检察机关考察团,围绕数字检察、网络犯罪惩治等工作开展交流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