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高发态势,在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占比非常高。最高检发布的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中,有两件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亦是希望通过指导性案例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一些常见的法律适用争议或者办案难点作出指引,引导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更深更实地融入社会治理。如何学好用好指导性案例,精准监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结合办案实践,笔者认为以下做法值得参考和借鉴。
第一,审查案件事实要客观、全面。一是全面审查卷宗证据。严格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意见是否具有“三性”,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检例第154号指导性案例中,李某云仅提交存在重大瑕疵的字据,根据上述规定,其提交的证据尚未达到证明案涉借款已偿还的标准,导致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是审查举证责任分配是否正确。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民间借贷规定》审查举证责任分配是否正确。如在检例第154号指导性案例中,还款字据系孤证且自身存在重大瑕疵,债务人据此主张所借款项已经清偿,法院未要求债务人就还款字据项下的款项交付情况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亦未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即属于举证责任分配失当。三是检察机关依法调查核实。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民事监督规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审查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一是审查法官是否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法官对证据是否采信以及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也是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要审查法官采信证据是否说理以及说理是否符合逻辑及日常生活法则。二是审查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着重审查借款是否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以非法吸收存款取得的资金转贷、职业放贷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上述事实如果认定错误则会直接导致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错误。三是审查是否涉嫌虚假诉讼。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出借人是否具备出借能力、事实和理由是否符合常理、债权凭证是否伪造、双方有无实质性对抗等情况,以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第三,依法能动履职,以“我管”促“都管”。一是要秉持民事检察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相结合属性,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虚假诉讼等情形的,应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二是对于办案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犯罪以及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行为,应当依据《民事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将相关线索及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三是加强与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在统一裁判尺度、惩治违法犯罪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