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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要有一把尺
2022-01-12 11:30:00  来源:检察日报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我从事公诉工作的第14年。只有坚守检察岗位,认真细致地办好每一个案件,才能诠释共产党员的初心和担当。这,就是我的信念。

  “办好案”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得到当事人的认可是“办好案”的一个标准,2021年我办理的一起案件,可以很好地诠释我对这一标准的珍视。

  2019年9月,刘某联系张某准备购买200斤丙酮,出售给他人合法使用。一天凌晨,张某驾驶面包车行驶到约定地点,在往刘某的面包车上搬运货物时被民警查获。张某坚持说自己运输的只是一些清洗剂,是用来清理油污的。可经过鉴定,其运输的液体成分99.9%为丙酮,属于危险化学品。张某没有正式工作,一直靠拉货打零工为生,这次为了挣2900元,答应拉个货,没想到惹下大麻烦。2020年9月25日,张某因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我经过认真审查,发现该案的罪名认定有待探讨。如果以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定罪,张某运输200斤丙酮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就存在罪责刑明显不相适应的问题。更何况,丙酮并不属于非法运输、买卖危险物质罪中的“危险物质”。

  随后,我联想到丙酮除了应用于工业生产,也常常被不法分子用于制造毒品,因此被公安机关管制,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经讯问张某、询问刘某及后期调查,我们证实张某运输、买卖的丙酮有合法用处,其行为也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最终,经认真分析审查,我们于2021年10月以危险驾驶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全部采纳了公诉意见,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多亏你们细致耐心办案……”张某的妻子专门致电表达谢意。

  当被我指控有罪的被告人或者其家属对我表达感谢时,我能确信这个案子算是办好了。让群众相信法律,信任检察机关,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是我工作的意义。未来路还长,我会用好心中的尺子,继续践行“办好案”的初心。

  (本报记者简洁通讯员赵静)

  编辑:李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