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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检察“落地生根”需辩证处理三大关系
2019-09-19 10:14:00  来源:检察日报

  

  ◇四大检察监督职能已经得到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肯定,这标志着中国检察监督体系日趋成熟和定型,对中国检察制度的科学发展有着里程碑意义。检察监督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发展完善,更要落地生根。

  ◇确立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的检察监督体系的重要目的,就是从整体上体现和维护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是四大检察监督体系的立身之基、发展之要,是正确把握和有效实施四大检察监督体系的主线。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就是基本的诉讼规律和诉讼规则,包括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监督都应当按照相应诉讼规律和诉讼规则进行。这应当是确立和实施检察监督体系的题中之义。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中指出:更好发挥人民检察院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各项检察职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高水平司法保障。这表明,进入新时代,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四大检察监督职能已经得到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肯定,这标志着中国检察监督体系日趋成熟和定型,对中国检察制度的科学发展有着里程碑意义。同时,检察监督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发展完善,更要落地生根。

  完善检察监督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进入新时代发展之必然。它充分展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越性,集中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国情特色。四大检察监督是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这一法治大厦的四大支柱,是依法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检察监督职能的总纲,对中国检察事业进入新时代的发展的重要意义现实而深远。正确把握和实施四大检察监督体系,要辩证处理好以下三个重大关系。

  全面、协调、充分之间的关系

  长期以来,以刑事为主线的刑事与民事、实体与程序、打击与保护、诉讼与非诉讼之间检察监督的不全面、不协调、不充分发展,一直是影响我国检察整体法律监督权威的重要内在原因。确立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监督体系的重要目的,就是从整体上体现和维护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是四大检察监督体系的立身之基、发展之要,是正确把握和有效实施四大检察监督体系的主线。全面性表明四大检察监督体系是一个相互依存、互相关联的检察监督的有机统一体,是协调性和充分性的前提和基础,而协调性、充分性是全面性的保证和提升,共同从整体上提升检察监督的能力、水平,共同增强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全面性要求四大检察监督体系都要在整体上依法全面开展,不可厚此薄彼、顾此失彼,更不能留下真空和盲区。要切实改变以往“重刑轻民”的检察监督的机构设置、力量配置、评价机制,保证四大检察监督领域都要有对应的、专门的业务机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都能够在全国四级检察机关落地生根。协调性是指四大检察监督领域既要依法履行好各自的法定职责,不可怠于职守、转移责任;又要从共同体立场出发兼顾各方、相得益彰,以1+1大于2的功效使整体检察监督均衡发展、效果倍增。从法律和实践看,检察监督职能存在很多的交叉性、关联性,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是横跨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而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则与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更是有着法律上、执行上的内在联系。这就要求各项检察监督工作相互照应、互相支持。同时,因为法律授权不同、担负任务不同,应当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抓住主要矛盾和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四大检察监督协调发展过程中轻重缓急、重点与一般、数量与质量、效率与效果的关系,保证四大检察监督良性互动、循环发展。充分性既要求检察监督整体上要充分发展,更是指四大检察监督体系本身要充分发展。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益诉讼领域的不充分性是法律供给滞后性、不充分导致的内生性、结构性问题。如何解决这个不充分的问题,应当按照“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的要求对标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检察监督的新期待,深度挖掘检察监督体系的各自优势,形成有特色的差别化的可持续的充分性,并为检察监督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充分说服力的实践依据,从而使中国的检察监督真正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双赢、多赢、共赢之间的关系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存在神秘主义、单边主义倾向,没有用心去了解被监督者的感受和承受力,“一厢情愿”式的监督甚至粗放型监督往往引起被监督者的反感、反制,滋生不必要的矛盾、冲突,严重影响法律监督的形象和效果。应当明确,检察监督的基本价值就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就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在党的领导下的执法、司法制度中,检察机关与被监督者有着共同的法治原则、宗旨、目标、价值,是一个紧密型的法治命运共同体,都有着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神圣使命。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原则,并不意味着检察监督只是检察机关单方的意志和行为,是检察机关的法治特权。其实,检察监督本质上是一种程序启动权、实体建议权,最终必须通过被监督者依法定程序对原生效的裁判、决定等进行重新的法律审查和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检察监督都是双向互动、平等互利的过程,完全没有理由和必要把被监督者视为检察监督的对立面,把检察监督变成“我高你低、我赢你输”的零和博弈的没有硝烟的“战场”。确立和实施四大检察监督体系,检察机关必须要切实改变片面的、单向性的法律监督观,坚持从问题、效果导向出发,坚持求同存异、和而不同,共同创造环境友好型的检察监督氛围,构筑双赢多赢共赢的新型和谐法律监督关系。双赢多赢共赢呈现检察监督效果最大化的层级递进状态,表明检察监督在共同维护执法、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上只做加法、乘法,而不做减法、除法,这也预示着检察监督必须质量至上、精准监督,检察监督应当讲究策略、注重艺术。这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应该坚持的先进理念和行为准则。其中,双赢是基点,是基本前提,离开双赢,多赢共赢无从谈起。如果说双赢主要指检察机关与被监督者之间通过检察监督共同维护执法、司法权威和尊严;那么,多赢共赢便是检察监督永无止境追求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这种最佳的检察监督效果,既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监督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又要让国家的法律在每一个执法、司法办案中都能不折不扣地执行,更要让每一次检察监督活动成为维护法制权威和尊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化的积极因素。

  分工配合与制约之间的关系

  确立四大检察监督体系,使我们对检察监督的原则和理念有了更高更远的认识。根据宪法第140条、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对刑事诉讼活动开展法律监督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重大法律原则。那么,这一原则在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中是否也应当参照执行,目前关注者甚少。我们认为,检察监督因法治分工而生,作为法律监督的检察监督是要受“法无授权不得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最基本的规则约束的,必须关进法治的笼子里。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严格规定了公权力的边界、范围和责任,既是加强配合的前提,也是加强监督的前提。四大检察监督分别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诉讼领域和与三大诉讼有着内在关联的公益诉讼领域,不论检察机关是否一开始介入诉讼,检察监督最终都是按照诉讼法规定的职能、程序、方式进行的,其质量、效率和效果都建立在诉讼规则和规律基础上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就是基本的诉讼规律和诉讼规则,包括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监督都应当按照相应诉讼规律和诉讼规则进行。这应当是确立和实施四大检察监督体系的题中之义。正确处理好分工配合制约关系,对于依法、规范、理性把握好检察监督的范围、边界、底线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能够自觉有效地防止检察监督职能的滥用和检察监督实践中的乱象。这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构建新型法律监督关系,依法平等、理性、平和、文明开展法律监督的基本法治准则之一。有了这样的认识和实践,正确处理双赢多赢共赢的辩证关系、推进检察监督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就有了共同的基础。

  (作者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本文转载自《人民检察》2019年第16期)

  编辑:李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