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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机制强化跨区划审判法律监督
2022-02-14 16:34:00  来源:检察日报

  值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以专门文件的形式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特别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意见》第12条明确提出:“完善对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审判机构等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确保法律监督不留死角。”笔者认为,从现阶段或未来可能实现跨省域管辖的角度而言,这里的“跨行政区划审判机构”主要是指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互联网法院以及破产法庭等。作为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试点院,目前,除互联网法院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下称上海三分院)依托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实践探索已实现对于上述专门法院和法庭法律监督的全覆盖。

  跨行政区划审判法律监督探索与实践

  上海三分院根据《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总体要求,在不断完善职能管辖,尤其是对于上海跨行政区划审判机构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上,稳步畅通工作机制,立足前沿、聚焦专业,创新融合办案机制,持续推动人才建设,取得了一定法律监督工作成效。

  一是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职能管辖。根据《试点方案》中的管辖规定,上海市检察院下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市检察三分院职能管辖的暂行规定》,明确了上海三分院管辖上海三中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跨地区重大民商事诉讼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类诉讼案件以及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海事诉讼案件。2015年7月,上海市检察院和上海市高级法院会签下发《关于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管辖的规定》,对上述案件管辖予以确认。2018年8月,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挂牌成立。上海三分院主动报请上海市院,进一步明确对于上海金融法院的法律监督职责。2020年1月,上海市检察院和上海市高级法院会签下发《关于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金融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上海三分院对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承担法律监督职责。

  二是精耕细作,稳步畅通工作机制。为畅通工作联系,上海三分院先后与三中院、知产法院、铁中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破产法庭签订了加强工作联系的备忘录,确保每一份管辖文件的背后均有一份更加细化的备忘录,提升法律监督工作成效。一是建立日常工作通报联系机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日常专人联络制度,相互赠阅业务文件和刊物,交换双方主要业务数据,通报阶段性主要工作情况、重特大案件办理情况以及年度重大工作部署,共同研究、解决审判和监督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二是建立诉讼监督支持配合机制。通过明确调阅诉讼卷宗程序、出席案件庭审程序、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程序,细化检察建议制发流程及反馈机制,进一步完善诉讼监督案件衔接机制。三是建立信访案件共同化解机制。通过共同研究信访案件形势,制定差异化纠纷化解机制。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通过检法协调机制,共同引导和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针对当事人情绪对立、矛盾尖锐的涉诉信访案件,加强合力,共同商讨、制定接访策略,完成释法说理和矛盾化解工作。四是建立专业人才联合培养机制。组建联合学习团队,共同研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互邀团队成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共享学习培训资源。互派优秀青年进行短期挂职,强化人才交流机制。

  三是立足前沿,创新融合办案模式。上海三分院积极主动融入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努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目标的实现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是相继成立上海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研究中心、上海检察机关服务金融创新研究中心,通过聚焦知识产权、金融创新领域前沿问题,加强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金融创新领域办案、研究和服务的能力,提高办案成效。二是协助上海市检察院建立“上海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科创中心建设统一平台”,将检察职能与科技创新深入融合,突出集群功能、履职功能、服务功能和宣传功能,为全市科创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更为及时便捷、高效优质的检察服务保障。三是探索建立知识产权、金融案件“三合一”办案机制,由上海三分院第六检察部、第七检察部分别集中办理知识产权、金融领域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积极推进“民、行、刑”工作方法融合、办案思路贯通,提升法律监督效能。

  健全对跨行政区划审判法律监督的初步设想

  一段时期以来,为了更好服务保障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回应司法实践对于专门化审判的需求,我国相继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环境资源法庭等新型专门法院、法庭,给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这些挑战主要包括监督机构不尽统一、检察监督力量分散、专业监督能力不足和常态监督效果不彰。

  为深入贯彻《意见》,完善审判监督机制,确保法律监督不留死角,结合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探索实践,笔者对健全跨行政区划审判法律监督提出初步设想。

  一是持续推进改革任务。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试点之初,《试点方案》即将跨行政区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跨地区重大民商事监督案件纳入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案件管辖范围。作为首批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试点院,我们要锁定改革目标,持续发力、久久为功。

  二是健全监督体制机制。专门法院设立后,没有专门检察院对应设置,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知识产权、金融和互联网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此,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综合对应的专门检察院,以一对多的形式对应相关的专门法院设置。笔者认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就是很好的监督载体。在“一对多”的监督格局下,在理顺案件管辖、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妥善处理新型专门法院排除刑事案件管辖,以及由此带来的专门法院与所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关系存在一定滞碍的问题。

  三是提升法律监督水平。《意见》要求:“围绕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目标,全面提升检察人员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实现法律监督提质增效,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一是完善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为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可在不打破内设机构设置的前提下,进一步增强业务融合,组建跨部门专业化办案团队,有效整合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人才资源,对特殊类型、特殊领域中专业性较强的案件进行集中讨论、集体研商、团队办理。二是健全检察人员职业培训制度。完善专业培训机制,着力培训各项专业能力。建立检察官与法官、人民警察、律师等同堂培训制度,增进交流,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三是健全专家咨询制度。组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积极将专家辅助制度运用在专业化案件诉讼监督中,通过邀请专家参与案件讨论、案件公开听证等途径,提升专家的实质性参与程度,强化案件办理质效。

  四是数据赋能检察监督。大数据是助力监督的“科技翅膀”。《意见》要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执法司法活动产生海量数据,充分掌握大数据,专业、科学运用大数据,就等于掌握了发现问题线索的“放大镜”“显微镜”,会使监督更加精准、有效。未来,可以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数据互联、共享平台,从海量的数据中智能分析发现监督线索,运用数据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更好参与、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设置和职能配置研究》(项目编号:GJ2021C12)的阶段性成果】

  编辑:李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