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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全覆盖 省市县“留置第一案”涵盖6类人员
2018-04-04 16:39:00  来源:检察日报

  4月3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无锡市交通运输局财务处原出纳会计顾超涉嫌挪用公款一案,并当庭宣判,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顾超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该案的宣判,标志着江苏“留置第一案”顺利办结。梳理发现,各地“留置第一案”的“主角”涵盖了监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的6类监察对象,监察全覆盖震慑初显。

  在各地“留置第一案”中,顾超为“人民政府公务员”,河北省纪委监委“留置第一案”对象,承德市委副秘书长、兴隆县委原书记王瑞林为“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务员”,两人均属于第一类对象;广州市白云区“留置第一案”对象,太和镇城管辅助执法队原队员杨贵蓝为“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第二类对象;山西省“留置第一案”对象,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郭海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属于第三类对象;黑龙江省“留置第一案”对象,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中心卫生院原院长马文彬为“公办医疗卫生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第四类对象;湖南省洪江市“留置第一案”对象,安江镇高阳村村委会原主任贺华云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第五类对象。

  此外,作为兜底条款,第六类对象为“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避免了列举不全、挂一漏万,确保了监察全覆盖。据了解,天津市宝坻区“留置第一案”对象为一市管处级单位工作人员,该对象身份不属于前述五类对象,适用于第六款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杨贵蓝非中共党员,且不属于公务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此类人员既不属于党纪监督对象,也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处在监督盲区。在监察体制改革后,对此类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调查,于法有据、师出有名。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扩大监察范围,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从各地实践来看,监察法确定的6类监察对象,目标全面,涵盖了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同时,各地的监察实践也进一步表明,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绝不是一句空话,任何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人,都不要心存侥幸,“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本报通讯员 黄兴华)

  编辑:李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