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错了,我愿意退回非法所得,也愿意接受处罚,希望国家能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是庭审时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当庭的陈述,昔日的闺蜜,今日为何会共同获刑呢?
2014年至2017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先后在沛县注册徐州某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徐州某某油脂助剂有限公司等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服务交易的情况下,以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等方式获取进项发票认证抵扣税款,利用上述空壳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总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9份,价税合计约25410000余元,涉税金额约3670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主动到沛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其家人分别退回非法所得50000元、200000元。二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规,注册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20年1月18日,沛县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周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对周某某、王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则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为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警示】
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税务管理制度,最终被法律制裁。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当你身边的亲朋好友有违法犯罪的想法或行为时,应及时制止。懂法守法不要知法犯法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