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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维度深耕涉案财产检察监督
2024-12-11 17:09:00  来源:检察日报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刑事诉讼中财产保护和人权保障被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刑事涉案财产检察监督在依法监督、纠正涉产权违法强制性处分措施,推动涉案财产追缴处置机制流转,督促追赃挽损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刑事涉案财产检察监督来防范和解决刑事财产强制性处分措施违法问题,既符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宪法定位,也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构造中承上启下的位置相匹配。检察机关需从监督线索来源、监督理念、监督手段和监督效果四个维度协同发力,充分释放检察监督效能。

  完善“两项机制”,拓宽监督线索来源

  一是深化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涉案财产的处置结果形成于审前阶段,由侦诉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主导,相关证据收集、保管、移送等程序的规范化开展关系到对权利人的财产权保护和涉案财产处置的公正性,因此,加强对涉案财产处置的侦查监督意义重大。对此,可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通过会签刑事案件涉案财产监督工作等规范性文件,延伸监督触角、拓宽监督线索来源。此外,身处数字时代,要着力强化数据赋能,积极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数据挖掘、数据碰撞、数据画像和数据穿透等技术手段发现类案监督线索,改变检察机关“个案受理,被动办案”的监督办案模式。

  二是深化完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承担着完善刑事、行政处罚的双重功能。近年来,不起诉成为轻罪案件办理的重要司法程序之一,检察机关有必要深入研究不起诉案件的类案特性,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稽查局、农业农村局等多家行政机关会谈磋商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线索移送、涉案财产流转、法律适用与处罚标准等问题。

  坚持“两手并重”,树立正确监督理念

  一是注重监督违法财产强制性处分措施。适用财产强制性处分措施是侦查人员收集、固定物证、书证以及电子证据的重要方式。违法的财产强制性处分措施不仅直接侵害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权,某些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存在瑕疵也会影响物证、书证等证据的证明能力及可采性。因此,检察机关应注重对涉案财产的管理与处置进行全方位覆盖监督,特别是加强对违法的财产强制性处分措施的监督,防止办案人员在对涉案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移交、管理与处分的过程中侵犯当事人及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权。

  二是注重加强全流程追赃挽损工作。侵犯财产类犯罪损害的法益是被害人的财产性权益,对此,刑事诉讼的目的除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也包括通过追赃挽损等方式尽可能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财产类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注重推动监督重点由“人”向“物”延伸,把追赃挽损贯穿始终,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保证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阻断涉案财产转移链条,督促涉案人员退赃退赔。

  运用“两种方式”,创新升级监督手段

  一是完善涉案财产性质认定方式。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八款将有关涉案财产处理的事实单独列出,作为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由此可见,作为实物证据使用的涉案财产在诉讼进程中具有重要的诉讼价值。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通过证据审查等方式加强对涉案财产性质的实质性审查,严格依法区分合法财产与犯罪所得,监督“查扣冻”及先行处置实体程序是否合法规范。例如,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实施资金穿透式审查,运用技术鉴定工具分析、研判涉案资金账户交易次数、时间、金额等痕迹,挖掘具有特殊规律的交易行为及对应的关联账号、可疑账号,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准确判断扣押在案的财产来源以及数额。

  二是创设新型扣押和证据审查方式。新兴业态和新型商业模式滋生了新型网络犯罪,随之而来的既有对数字资产、虚拟货币等新型涉案财产载体如何保管、处置等难题,也有对检察人员审查海量电子数据及电子证据固定、提取困难的挑战。为有效应对该形势,一方面,与时俱进探索科技化的涉案财产处置措施。例如,在办理涉虚拟货币诈骗案件中,着眼虚拟货币属性,探索由公安机关生成并提供虚拟货币地址,犯罪嫌疑人将其账户内的虚拟货币转移至该地址,公安机关对该账户具有唯一控制权。这种新型扣押方式既可避免涉案虚拟货币被转移的可能性,同时也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时收缴藏匿的虚拟货币并予以合法控制。另一方面,探索建立业务和技术审查相互融合的电子数据审查室,为办案提供非鉴定性、合规性和辅助性审查,有效填补普通证据审查方式与司法鉴定之间的“空白地带”,充分发挥提供技术审查意见、协助制定补充侦查方案等技术优势。

  聚焦“两个环节”,有力提升监督效果

  一是探索构建对涉案财产审查的诉讼化改造。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修复社会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破除传统封闭性、“职权式”涉案财产处置程序弊端,着力构建公开性、“诉讼式”处置程序。一方面,涉案财产处置问题可能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具有适用听证解决争议的现实性和必要性。检察机关可通过对涉案财产案件的听证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保障处置的科学公正,如明确适用听证的案件范围与启动方式、明确公安机关对涉案财产处置的相关事项的举证证明责任、明确涉案财产处置程序中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等。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应注重涉案财产相关证据的举证,并就涉案财产的处置发表明确公诉意见,专门就涉案财产性质认定等进行质证、辩论,充分听取辩护方就涉案财产相关证据的质证意见及辩护意见,确保涉案财产性质认定及处理依法规范。

  二是加大对涉财产刑刑事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面对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判决项分布不均衡、执行机关立案及执结率偏低等问题,应强化对刑事案件裁判中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力度,这对于实现法益保护与刑罚效能相适应具有现实意义。对此,检察机关应主动拓展监督维度,聚合专项检察、巡视检察、定期联合巡查等多重路径,加强对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判决的审查,特别是要加强对违法所得、财产刑罚、其他涉案财产处置的监督,一旦发现有应判决而未判决、应执行而未执行或者是有其他违法情形的,应敢于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提出抗诉。同时,建立与法院执行局、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部门的常态化联络机制,及时监督涉案财产处置是否合法规范,对确实存在处置不当或者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编辑:李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