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代驾记录显示,案发前2分钟你的代驾地点距离案发地点13公里,你是如何在2分钟之内赶到为卜某某代驾的呢?”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和当场展示的代驾记录证据,犯罪嫌疑人杜某某顿时哑口无言。由此,卜某某为逃避刑事处罚联合杜某某作伪证的这出“双簧”露馅儿了。经山东省临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4月1日,临朐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判处卜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以伪证罪判处杜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近日,该案被山东省检察院评为依法惩治醉酒危险驾驶犯罪典型案例。
2022年10月4日20时许,卜某某驾车至居住小区后,与小区停放在车位上的两辆车发生碰撞。车主报警后,公安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发现卜某某满身酒气。经鉴定,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7.7mg/100ml。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2022年11月,卜某某称当晚其是雇请代驾司机驾车至小区门口,其仅在小区内驾驶车辆。2023年6月,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作证明,称自己是当晚代驾司机。2023年11月,公安机关虽对杜某某的证言未予采认,但仅以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临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时发现,卜某某供述其案发当晚系路边随机叫停代驾司机、用现金支付代驾费用与常理不符。根据“两高两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对醉驾案件中“道路”的认定,居民小区管辖范围内、只允许内部机动车通行的路段可不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也就是说,若卜某某酒后仅在小区内驾车,就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卜某某是否有通过翻供逃避刑事责任的嫌疑?针对此疑点,承办检察官启动了自行补充侦查。
承办检察官发现,案发当晚,杜某某有一个代驾订单距离案发时间仅2分钟,而代驾地点远在案发地点13公里外,根本无法为卜某某提供代驾服务。如此“远程代驾”让卜某某涉嫌妨害作证、杜某某涉嫌伪证的违法行为露出了马脚。原来,卜某某为逃避刑事处罚,企图利用封闭小区内道路不属于公共交通道路的相关规定逃避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指使从事代驾工作的好友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
发现该线索后,临朐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移送线索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侦查期间,卜某某、杜某某二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今年2月,公安机关以卜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杜某某涉嫌伪证罪移送临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今年3月,临朐县检察院以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杜某某涉嫌伪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与量刑建议,作出以上判决。二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