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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之道:深入传统法治内在构造与机理
2023-09-18 11:00:00  来源:检察日报

  习近平总书记于2020年11月16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具有独特的载体与表达方式,传承与创新必须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深入传统法治的内在构造与机理。

  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

  中华民族的法治传统与法治实践统一于中国法治发展进程的内在逻辑,虽然近代以来法治发展进程中经历了外来文化影响,但艰辛探索历程始终彰显中华民族的鲜明主体性。“人类历史上没有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可以通过依赖外部力量、照搬外国模式、跟在他人后面亦步亦趋实现强大和振兴。”只有立足实践,传统才是鲜活的;若非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便不能深刻理解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厚底蕴、丰富内涵、蓬勃生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仅是“传统”,“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也不是“复古”。只有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努力探寻法治传统与法治实践的契合点,才能发现其中蕴含的中华法治文明发展方向与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在路径,才能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深刻总结我国古代法治传统和成败得失,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新的活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离不开中华法治文明复兴,中华法治文明复兴意味着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法治现代化样态呈现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意味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了世界意义,并将给世界法治现代化带来深远影响。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与中华民族法治变革、法治发展的内在逻辑一脉相承。

  深入传统法治的内在构造与机理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大价值、深远影响与旺盛生命力由若干具体制度、原理、概念所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研究中华文明特质和形态,为人类文明新形态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在五千多年漫长文明发展史中,中国人民创造了璀璨夺目的中华文明,为人类文明进步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要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讲清楚中华文化的独特创造、价值理念、鲜明特色,增强文化自信和价值观自信。”只有深入揭示传统法治独特的技术特质及其运行机制,才能从中发现超越时空、具有普遍价值的思想和理念,也才能从中看到历史尘埃、已被文明所抛弃的制度和观念。纵观传统法治,在微观的立法语言与技术层面、中观的法律制度与体系层面、宏观的法治观念与思想层面都有很多凝聚了中华民族精神与智慧的独特创造。

  立法语言与技术层面。中国古代春秋之前“有法而无典”,春秋以降“始有法而有典”。在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形成了许多独特技术并以特定术语标识。如律典中频见的“余条准此”“不用此律”等,这些典型立法语言内生于传统刑律客观具体的立法体例、根源于通则性规范、集中于法典总则、渗入各篇,在法典内起到了上下勾连、前后关照的作用,将大量定罪量刑的具体条文统一于若干通则性规范之下,提高了法典的条理化、体系化程度。此类传统法治独特的技术性内容,对于当代法典编纂不无裨益。

  法律制度与体系层面。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体系在世界法制史上的地位有目共睹,日本汉学家仁井田陞先生曾谓:“在当时世界上,达到像唐律(及律疏)这样发达程度的法典一部也没有。即使被称为中世纪西欧划时代法典的《加洛林纳法典》,也不仅比唐律晚了九百年,发达的程度也大不如。甚至19世纪西欧的刑法典,与其相比也未必增色多少。”唐代律令体系对朝鲜、日本等东亚国家的立法与法治发展产生了直接示范与影响,中华法系在此基础之上得以形成、传播。正因如此,唐代律令体系被誉为“东洋法制史枢轴”或“东方法制史枢轴”。中国古代发达的法律体系及其原理,对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亦有价值。

  法治观念与思想层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如“援法断罪”反映中国古代司法的形式侧面,包含了丰富的技术内容与程序要求;“罚当其罪”兼具中国古代立法与司法的实质追求,强调“罚”与“罪”应均衡。立法应追求文本、规范中的“罚当其罪”;司法则应通过法律适用,实现“罚当其罪”。我们不难从传统法治思想和理念中发现超越时空、具有普遍价值且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相契合的有益要素。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必须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传承和弘扬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探索自我治理的重大成果,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讲清楚其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要深入传统法治的内在构造与机理,讲清楚其独特创造、价值理念、鲜明特色。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突出的是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其过程统一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路径与目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在深入揭示传统法治技术特质及其运行机制的基础上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路径。

  (作者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李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