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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系统性与闭环性深入推进检察管理
2025-02-18 09:44:00  来源:检察日报

  基层检察机关在推进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的过程中,要将系统性和闭环性作为实践操作的基本要求,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司法责任制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等,梳理细化管理职责,压实检察长第一责任、检察委员会宏观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等对检察官履职的监督管理责任,以宏观贯穿微观,以微观体现宏观,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运行。

  精准把握检察长在业务管理中的关键作用

  首先,检察长作为检察业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需要深刻理解检察业务管理的丰富内涵,包括法治逻辑和质效导向。在办案组织设置、办案职权划分、办案监督管理等流程中,完善检察长和检委会的宏观管理、办案部门的自我管理、案管部门的专门管理和相关部门的协同管理等管理体系,实现对办案全流程实质化闭环管理,解决履职办案中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突出问题,做到权力与责任对应、放权与管权统一、管案与管人结合,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其次,检察长的权力是完整的,包括知情权、统筹权、指令权、办理权和移转权等。在具体检察业务工作中,检察长有权决定是否逮捕或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提出抗诉等重大事项。除履行检察职责外,检察长还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其他职责。再次,检察长的权力是终决性的。根据《司法责任制意见》,检察长领导本院司法办案工作,检察长可以对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的案件或者办案事项进行审核,可以要求检察官重新审查或者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这要求检察长在业务管理中充分发挥决策和监督的作用,做实对重大案件的决策、指导和监督,对重点业务管理工作的指导、调度等工作,抓好案件质量评查,强化对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等问题的监督纠正,确保检察办案、管理各个环节规范有序、制约有效,确保案件办理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最后,检察长的授权是适当授权。检察官法规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在授权检察官行使部分职权时,检察长需要考察被授权者的能力水平,确保顺利完成授权事项。当被授权者无法完成相关事项时,检察长应及时介入,作出决定。

  突出检察委员会对案件质量的把关作用

  基层检察机关要突出检委会在业务决策中的集体智慧,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充分发挥检委会功能作用。基层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最高检和省级检察院关于检委会工作的相关规定,对于应当由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研究分析,充分发挥检委会职能作用。在此过程中,检委会不仅要审议案件,还要对业务质效、社会治理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避免“重议案,轻议事”,将检委会决策聚焦到带有全局性和方向性的检察业务事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上,推动形成精研业务、抓实重点的业务管理导向。

  重视检委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查把关工作。基层检察机关通过检委会的集体讨论,把脉问诊重大疑难案件的“症结”,从而提升检委会科学决策水平。检委会的集体研判和讨论决定,是在群策群力的基础上,作出更为专业、科学、合理的决策,能够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处理。通过检委会多维度分析案件证据体系的缺陷和不足,对补强证据体系、完善证据结构提出意见,能够防止案件“带病起诉”。

  强化办案检察官在案件管理中的主体作用

  确立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进一步健全完善检察官办案职权清单,提供各环节的要素指引,明确检察官在各个办案环节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具体内容,通过流程、节点控制,加强案件质量审核把关和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可通过持续的业务培训、案例研讨、实践锻炼等方式,不断提升检察官的法律适用、证据审查、案件处理等专业能力,确保检察官能够准确、高效地办理各类案件。

  强化检察官自我管理。检察官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每一个案件办理的质效如何,检察官的自我管理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因此,在案件管理组织体系中,检察官要充分履行在办案环节预判风险、亲历办案、提请讨论、报告进展、释法说理等职责,准确把握高质效办案和高水平管理的关系,在办案中管理,将管理贯穿办案,既抓好案件办理这个根本,又抓好案件管理这个基础。

  发挥检察官作用,在办案中化解矛盾纠纷,提升办案效果。基层检察机关处于收集民情民意、化解涉检矛盾的“窗口”,检察官更是全流程参与诉讼活动,在办理的每一个案件、办案的每一个环节,都要牢固树立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理念,在办案过程中注重释法说理,综合运用办信接访、刑事和解、司法救助、检察听证等多种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消解矛盾、促进和谐,努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体抓实司法责任的归属、落实、认定、追究

  科学、全面、明确地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依据,也是实现检察管理的前提。

  强化业务部门自我管理,确保司法办案的全过程各环节符合法律规定和内部管理要求。业务部门要严格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部门负责人、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压实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的审核责任,通过对案件的合理分配、办案质效的监控、重大疑难案件的办理、业务数据质量及队伍的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办案过程中的问题,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

  强化案管部门专门管理。通过统筹业务需求、案件质量评查、案件流程监控、结案信息审核等,全面履行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办案期限、办案节点、法律文书、重要案卡填录、系统使用的提醒督促,强化对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超期办案等问题的监督,对办案情况开展全流程实质化闭环管理,实现检察办案、管理一网运行,全程留痕、源头追溯、权责清晰,促进规范司法。

  强化政工部门的绩效管理,对检察官的工作进行评价和激励。健全完善检察人员考核评价机制,结合司法责任制要求,突出对办案工作质量、效率、效果的全面评价,突出对主动监督、全面充分履职的正向引领,强化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营造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激励检察官提高办案质量,提高干事创业信心。

  强化检务督察部门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双向协作配合机制,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移送检务督察部门调查、处置;检务督察部门在督察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要及时移送案管部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检务督察部门通过对违反办案纪律、检察职责行为的调查、对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对检察官的失职行为进行实质性追责惩戒。

  编辑:李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