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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和刑事处罚相结合 促进金融行业治理
2021-06-07 10:17:00  来源:检察日报

  为非法集资洗钱的犯罪分子,在明知他人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下,将巨额的非法集资款,以隐蔽的手段分别进行转移、掩饰、隐藏,不仅造成广大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也给司法机关查办案件制造了难度,这既是追赃挽损的关键环节,也是惩治犯罪的痛点难点。

  洗钱犯罪手段多样,变化频繁,本质都是通过隐匿资金流转关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本案被告人为隐匿资金真实去向,大额取现或者将大额赃款在多个账户间进行频繁划转;为避免直接转账留下痕迹,将转账拆分为先取现后存款,人为割裂交易链条,利用银行支付结算业务采取了多种手段实施洗钱犯罪。实践中除上述方式外,还有利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或者开立票据、信用证以及利用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等互联网支付业务实施的洗钱犯罪,资金转移方式更专业,洗钱手段更隐蔽。

  洗钱犯罪的本质是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为非法资金披上合法外衣,逃避法律的追究与制裁。由于洗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司法理应对其重点打击。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为贯彻新规定,最高检会同最高法研究修改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司法解释,对长期存在的法律适用难点和争议点予以明确,对不适应执法司法实际情况的部分规定进行调整。

  2021年3月下旬,最高检联合中央人民银行发布了惩治洗钱犯罪的6个典型案例,雷某、李某洗钱案为其中之一。该案件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而且对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有一定教育警示意义。金融机构是预防洗钱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如果履职不到位,就会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只有将行政监管和刑事处罚结合在一起,充分发挥金融机构、行政监管和刑事司法反洗钱工作合力,共同落实反洗钱义务和责任,才能更好地惩治洗钱犯罪和促进金融业发展。

  编辑:李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