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缺席审判制度是从反腐败追逃追赃角度提出的,但可不限于贪污贿赂案件,其他重大案件确有必要及时追究的,在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也可以进行缺席审判。”8月27日,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在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中表示。
对此,草案二审稿此次将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从“贪污贿赂等案件”扩大为“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并删掉了“等”字。谭耀宗委员表示,修改有助于让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更加具体和明确。同时,对于是否应进一步扩大缺席审判范围,部分委员也提出了意见。
尹中卿委员指出,“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嫌疑人出逃案件,比贪污贿赂案件对国内经济秩序的影响和其他财产权的侵犯更严重。”他建议,进一步扩大缺席审判范围。陈锡文委员也表示,“缺席审判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但是审核一定要严,避免把缺席审判作为找不到被告而草草结案的途径。”
“司法应该在阳光下运行,尤其是缺席审判。”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表示,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缺席审判,须有人民陪审员参与。
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如果穷尽各种送达方式后仍无法送达被告人,是否可以缺席审判?对此,高友东委员建议,自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之日起,由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无论被告人是否归案都视为已经送达,进而可以缺席审判,以提升司法权威。
此次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审议中,针对这一条款,有的委员建议在“司法工作人员”后增加“监察工作人员”。
田红旗委员指出,依据刑法第94条规定的“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对于监察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只能由监察委员会自查。田红旗表示,“由检察机关来承担对监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侦查更为客观,这也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具体体现。”
草案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卫小春委员建议,将“一般应当”修改为“可以”。他表示,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法院属于审判机关,应该各自独立履行职权,“法院对检察院移送案件应当有审核查实的职责,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法院可以作为参考,但是不能完全按检察院的意见来办”。卫小春指出,“在现实审判当中,存在的问题往往是检察院说多少、法院按多少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