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期就要来了,校园安全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北京二中院总结了近五年来审结的因校园设施安全及管理引发的纠纷案件,对校园设施安全侵权纠纷案件进行了情况通报。
据通报,2014年至2018年,二中院审结的涉校园侵权纠纷案件共43件,其中36件属于校园设施安全及学校教育、管理责任领域,这两方面纠纷占校园侵权纠纷的八成以上。
在统计的案件中,学校、侵权人的监护人、被侵权人三方均需承担一定比例责任的的案件占约四成,表明各方混合过错的情形比较常见。在这些案件中,学校、其他直接侵权人分别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被侵权人需要自负一定比例的责任。其余案件包括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直接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形。
在统计的案件中,有大约三成的案件,法院认为损害的发生系意外所致,学校不存在过错。部分家长对于意外所致损害难以正确对待,抵触情绪较大,有维权不适度的情况出现。
也有部分案件学校担全责。如李某原系某小学六年级一班学生。在小学进行运动会彩排活动时,李某作为其所在班级的举牌手,右手中指被班牌划伤。事发后,班主任联系李某母亲带其前往医院治疗。另查,李某所扶班牌为不锈钢材质,系学校统一配发,班牌四周内侧有锯齿,未打磨。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经庭审质证可查,该小学未能保证在校学生人身安全,因其在活动中向学生配发了存在质量瑕疵的班牌,致使李某在持牌过程中受伤,事后亦未采取积极救治措施,疏于管理,故法院确定该小学对本案发生负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