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善于”是指“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强调,“三个善于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体现”。当下,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发已走上规范化道路,实行案件化办理。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下称《检察建议规定》)第17条规定,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发应符合“合法性”“必要性”“说理性”的“三性”要求。从“三性”的含义来看,其与“三个善于”有着内涵上的契合之处。为推动新时代背景下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高质效办理,应当深刻领悟“三个善于”,在做实检察建议的“三性”要求中主动贯彻“三个善于”的方法论。
以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做实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合法性。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赋予检察机关的履职手段之一,最高检印发了《检察建议规定》作为具体的办案规范,检察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条文,准确把握制发检察建议需要具备的合法性。检察建议作为法律监督方式之一,需要检察人员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检察建议制发对象有直接负责的涉案单位,也有间接负责的监管部门,甚至有多个主管部门的共同上级政府,而且在各类国家机构承担职能众多、随着机构职能改革也在不断调整的情况下,梳理清楚哪些主体是制发检察建议的对象,哪些主体应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有管理或监督的职责,成为检察建议办案人员需要认真梳理清楚的法律关系,成为需要确认的合法性问题。高质效的检察建议首先必须合法,执法者更应守法,应做到制发流程合法、调查核实合法、建议内容合法。要从检察建议所依托的司法案件中准确查明法律关系的实质、引发问题的根源、被建议对象应承担的职责等要素,才能合法地向被建议对象制发检察建议。
以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保障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必要性。检察机关是国家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正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独立价值和功能已越来越被广泛重视和认可,检察机关应深刻领悟通过检察建议实现社会治理、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的法治精神。在这种意义上,检察机关应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摆脱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办案“副产品”的观念,将司法办案与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结合起来。准确把握《检察建议规定》第11条规定的检察建议制发情形,在办案中既要做到应发尽发,也要避免乱发滥发,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理念,让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成为被建议对象改进工作的必需、成为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必要。另一方面,要摒弃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一发了之”的想法,抓好检察建议的回复采纳、督促落实工作,促使检察建议从“办理”向“办复”转变。发现问题、主动调查核实、发出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严格履职的表现,促进被建议对象采纳建议、解决问题则是检察建议真正目标的实现,要多措并举促使检察建议落到实处,加强督促落实和跟踪监督,让被建议单位真正接受建议内容,保障检察建议的要求落实到位。
以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充实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说理性。检察建议因什么原因而发、基于什么样的依据而发、建议内容具有什么样的可行性而发,均是被建议单位能否接受、能否落实的重要考量因素。比如,若检察建议不从实际出发,提出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超出被建议对象职权范围的建议,却生硬地要求被建议对象一定要按照建议内容改正,就忽视了法理情的统一,被建议对象很可能不愿接受甚至产生抵触情绪。检察建议的说理性,就是要做到国法、天理和人情的统一,让被建议对象能够接受、愿意接受和乐于接受,最终实现检察机关和被建议对象的共赢。
综上,“三个善于”是指导包括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内的检察办案的重要认识论和方法论,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具体体现。从“治罪”到“治理”,再从“办理”到办复,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新时代迎来两次“飞跃”,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和“三个善于”的指导方法,则会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实现“飞跃”提供充足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