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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异常资金流水引起检察官注意
2024-05-08 15:05:00  来源:检察日报

  为深入推进最高检、四川省检察院部署开展的“检察护企”专项行动,4月9日,四川省开江县检察院携手工商联、税务机关走进当地工业园区开展涉税法治宣讲活动,通过剖析一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对企业进行警示教育。

  一笔100万元资金在半小时内转账5次

  2022年7月21日,检察官魏冉在办案中敏锐地发现,熊某实际控制的宣汉县甲公司与四川乙公司的一笔100万元资金流水存在异常,该资金在半小时内竟往返转账5次。这背后是否隐藏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

  带着这一疑问,魏冉迅速调取了宣汉县甲公司的发票抵扣明细进行核查,发现在资金异常转账的当天,四川乙公司为宣汉县甲公司开具了一张500万元的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宣汉县甲公司迅速将该发票进行了抵扣。这个发现进一步加深了办案检察官的怀疑。

  开江县检察院高度重视,立即将该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并成立由魏冉担任组长的专案组。2022年7月25日,该院派出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检察官对涉案公司的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等进行全面分析研判,发现乙公司大量存在资金即进即出、资金回流、进销项不匹配等异常问题。

  2022年8月2日,专案组联合公安机关召开案件分析研讨会,围绕上述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共同制定侦查策略,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取证。

  最终查明,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乙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为邹某、熊某、何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388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735万元。同时,2020年10月至2021年12月,张某通过乙公司接受他人虚开煤炭、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728亿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6590万元。在这一过程中,张某安排专人负责应对税务检查、伪造合同和磅单,以及提供个人银行卡进行资金走账和税务申报抵扣。

  对案件关键问题逐一核实

  审查起诉阶段,多名辩护人提出,“有货虚开”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由是行为人有真实煤炭交易,没有骗税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国家税收损失。

  “有货虚开”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亦是该案的核心问题所在。专案组查阅大量资料、多次联合公安机关召开案件分析研判会,并积极借用“外脑”,利用特邀检察官助理机制,邀请税务专家、法学专家等共同把脉会诊。

  最终,专案组一致认为:张某等人从小煤窑收煤,明知小煤窑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仍与之进行交易,其实际上在该真实交易中并没有缴纳增值税,国家也未基于该真实交易征收到增值税,而张某等人仍用从别处购买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进项抵扣,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同时,张某等人与开票公司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也没有真实的煤炭货物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并非纯粹为了提高公司业绩或者显示公司实力,而是全部用于认证抵扣税款,其主观上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该案应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在解决了是否构成犯罪的核心问题后,专案组还对究竟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虚开数额如何认定、主从犯如何划分等其他关键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判,逐一击破。

  由于该案涉案地域广、涉案人数多、案情错综复杂,专案组对100余册证据材料仔细审查,通过绘制交易流程图、资金流向图等,完整还原案件脉络;通过构建证据体系,对全案证据进行宏观把握;通过对证据分类整理等,排除证据矛盾。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通知书,最终全面夯实了证据,从各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犯意、客观行为、量刑情节等多维度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构建起完整的证据体系。

  同时,该院在审查过程中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涉案的邹某、何某依法追捕。在综合考虑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参与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后,该院对包含主犯张某在内的8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对其中4人建议适用缓刑,成功追回赃款600余万元。2022年5月至7月,涉案公司陆续补缴税款3000余万元。

  围绕庭审焦点进行分析示证

  2023年3月9日,开江县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张某、邹某、何某等12人提起公诉。同年7月10日,开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间持续5天。

  法庭上,有无骗税的主观故意、有无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是否是单位犯罪等问题,成为庭审的争议焦点。出庭的两名公诉人对何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真实煤炭业务,主观上没有骗税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对一被告人提出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等异议逐个进行了有力反驳。

  公诉人利用多媒体示证,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综合分析论证,充分证实了张某等12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有理有据地就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犯罪情节等方面充分发表公诉意见,深入分析了张某等人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的重大税款损失,以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危害。8名被告人均当庭再次表示认罪认罚,张某当庭表示愿意将公司账上的款项作为违法所得予以退缴。

  今年1月20日,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等12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二年,各并处罚金。

  编辑:李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