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文帝年间,一名慌不择路的百姓,一位震怒的帝王,一位刚正的廷尉,共同演绎了中国司法史上极具象征意义的一幕。《史记》中仅百余字记载的“犯跸案”,虽历经两千余年,至今仍是“法信于民”的经典实例。
此案的审理者张释之,堵阳(今河南省方城县)人,家资丰厚,捐官做了骑郎,此后历任谒者仆射、公车令、中大夫、廷尉等职,案发时正担任廷尉——汉代中央最高司法官。一日,文帝出行经中渭桥,一名百姓突然从桥下跑出,惊扰了天子车驾。文帝命人将其抓捕,交张释之审理。这名百姓受审时辩解称,自己听闻道路戒严后躲于桥下,久等以为车驾已过,出来撞见后慌乱逃窜。张释之依当时律法,拟对其判处罚金。文帝对此颇为恼怒,认为判罚过轻:“幸好我的马脾性温和,若换作其他马,岂不摔伤我?”面对皇帝的质疑,张释之沉着回应:“律法是天子与百姓都要共同遵守的准则。律法已规定此类行为的处罚办法,若随意加重处罚,律法便失了公信力。况且廷尉为天下执法准绳,一旦偏颇,各地执法必随之轻重失度,百姓将无所适从。”文帝沉思良久,最终认可了张释之的判罚。
文帝的恼怒并非单纯源于对自身安危的后怕,更不满判决未彰显“侵犯皇权”的特殊性,意在借重罚彰显皇权威严。而张释之面对的问题,实则是“成文律法”与“皇帝意志”的博弈。他的谏言暗藏两层深意:一是“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也就是说,不仅仅是天下的百姓应当遵守律法,皇帝也不例外,既然如此,案件的判罚就不能随皇帝的意志而随意改动。这种观念在当时颇具超前性,与商鞅“法之不行,自上犯之”的理念一脉相承,凸显了律法的普遍性。二是“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意即廷尉执掌天下刑狱,其判罚关乎整个司法体系的公平,不可有丝毫偏私。
从这桩案件的最后结果来看,张释之不仅充满智慧,也无比幸运。文帝深思后肯定了张释之的审断结果,可以说这是最高权力者的让步,既让步于成文律法,也让步于司法公正。张释之的勇敢、智慧与文帝的仁厚、克制,共同铸就了“法信于民”的千古佳话,也彰显了“法律稳定性”与“皇权自我克制”之间的微妙平衡。
从此案中可清晰窥见“法信于民”的实现路径,其核心在于两点:第一,律法须公开、稳定。摒弃“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神秘主义,让百姓明晰律法边界,方能建立信任;若朝令夕改,百姓无所适从,律法的公信力便无从谈起。正如张释之审理“犯跸案”时所依据的正是当时已公开颁行的成文律法,而非任何隐秘的内部规定。唯有在公开与稳定的双重保障下,法律才能真正赢得民众的信赖。第二,执法须公正、一致。无论身份尊卑、地位高低,都应一视同仁、同案同判,张释之在“犯跸案”中,凛然驳回文帝的重罚之意,坚持依律法判处罚金,正是执法公正的生动体现。
重温这段历史,其蕴含的法治精神依旧闪耀。张释之的司法智慧,与现代法治“预期可能性”原则、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主张的“法的安定性”理念不谋而合。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征程中,先贤的智慧仍然具有现实意义。法律的权威,源于人民的信任;司法的尊严,在于每一起案件的公平正义。唯有每一位司法者秉持“天下之平”的信念,每一份权力都恪守法律边界,张释之所期盼的“法信于民”,方能真正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