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一想到家里曾经进过贼,我就觉得慌兮兮的。”2025年7月,办理田某盗窃案时,被害人在案发现场说的这句话,至今仍回荡在我耳边。这起看似案值3万余元的“小案”,却是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的参评案件,也正是这场办案经历,让我对“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有了更深刻的体悟。
阅卷时我便发现,这起案子远非表面那般简单。被告人田某否认实施过盗窃行为,对资金来源、去向的供述前后不一,甚至多次变换。他有多次盗窃前科、熟悉案发地环境,反侦查意识强。而且,案发现场无监控,现场提取到的DNA系多人混合,虽然鉴定检材中有9个位点与田某的DNA位点相符,但无法出具排除性鉴定意见,缺乏定案的直接证据。
困境面前,我决心从间接证据入手,织密证据链。围绕报案侦破全流程、田某往返杭赣的行动轨迹,我逐份审查在案材料,不放过任何细节;对田某在出租车上使用现金的视频申请图像鉴定,固化失窃财物与田某包内财物的关联性;多次勘查案发现场及周边,还原涉案人员行动路线,在扎实的证据支撑下形成内心确信,最终以盗窃罪对田某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田某一会儿辩称“3000元打车钱是从江西带来的”,一会儿又改口“是在山上捡的8000元”,试图混淆视听。我沉着应对,先出示田某朋友的证言和交易记录,戳穿其谎言——证据清晰显示,田某出狱后全靠朋友接济,根本无力携带3000元来杭州。紧接着,我逐帧播放出租车现金支付视频,结合图像鉴定意见指出,田某离开杭州时包内钱款远超8000元,与被害人报案所述损失金额十分接近。面对田某的狡辩,我接连追问:“钱从哪里捡的?整捆的还是散的?100元的多还是50元的多?”同时提示法庭注意其辩解的不稳定性,以及与在案证据的矛盾之处。
“‘零口供’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同样可以定罪。”当我发表公诉意见时,旁听人员纷纷点头认可,最高检第五评议组成员也对庭审效果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该案精准展现了公诉人以证据为核心构建指控体系的能力,庭审应变与论辩水平可圈可点。
最终,法院当庭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办结了,但被害人那句“慌兮兮”始终提醒着我:基层检察工作中的每一起“小案”,都连着群众的安全感。“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就是要在证据审查上较真、在庭审指控上用心,用扎实的履职回应群众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