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这起案件关乎我的清白,也关乎我们全家的希望。”2024年春节前,在我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的接待室里,老尤手里攥着一份皱巴巴的不起诉决定书,声音里满是坚定。看着老尤眼中的期盼与焦虑,我们暗下决心:一定要把案件事实查个水落石出。
唐某与尤某产生经济纠纷,老尤遭受财产损失,认为唐某伪造欠条,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基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中,双方供述不一致,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无法确定唐某伪造欠条的行为,遂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老尤难以接受,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提出申诉。
接手案件后,我们先仔细梳理全部案卷材料,发现基层检察院的审查报告条理清晰,对证据的分析也有其考量,但多年的办案经验告诉我,存疑不起诉的核心是“证据不足”,而“不足”是否真的无法弥补,往往需要更细致的挖掘。
我首先联系了申诉人老尤,详细倾听他的诉求。老尤告诉我,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是欠条上他的签名,足以造成以假乱真的程度,就是他本人看见也说要不是有这个案子,平时也会认为是自己签的。这个线索让我眼前一亮,我们根据老尤提供的线索,联系了公安机关司法鉴定部门,亲自去找鉴定人询问意见。功夫不负有心人,鉴定人告诉我们可以断定不是老尤的签字。
此外,我们指导公安机关重新对关键证人王某等人进行取证,也取得重大突破。结合案发时间、背景等情况判断,本案为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犯罪。上述新证据的出现,证明原案存在错误的可能。
审查期间,有同事问我,基层检察院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我们这样反复研究是否多余?我始终认为,检察机关的职责是维护公平正义,无论是作出不起诉决定还是纠正不起诉决定,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存疑不起诉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制度,但当新的证据出现、能够查清事实时,依法纠正偏差,同样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最终我们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认定唐某的犯罪事实,基层检察院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不当,遂依法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于2024年3月指令基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起诉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2025年6月,基层法院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唐某认罪服判,不再上诉。
这起案件的办理让我深刻体会到,申诉工作既是当事人权利的救济渠道,也是检察机关自我纠错、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作为检察官,我们既要坚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也要保持对案件事实的敬畏之心,不轻易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每一起申诉案件背后,都可能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