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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把握运行逻辑 提升公益诉讼司法效能
2025-12-23 10:24:00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正日益彰显其重要价值,在推动法治进步、促进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检察公益诉讼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精准把握其本质特征、运行逻辑与发展方向,从而更好地完善相关制度,提升司法实践效能。

  检察公益诉讼是以诉讼为中心的综合性法律监督体系。检察公益诉讼并非单纯的诉讼程序,而是综合性监督体系。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例,行政诉讼法第25条实际上将其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检察机关以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这一阶段注重发挥检察建议的督促功能,促使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依法履职;二是若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检察机关则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下称《规则》)中,这两个阶段又被细化为案件线索统一登记备案、初查评估、立案、调查、磋商、提出检察建议和提起诉讼等环节。只有当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仍未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时,检察机关方可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8条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规定也同样被《规则》细化为案件线索统一登记备案、初查评估、立案、调查、公告和提起诉讼等环节。只有在没有其他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且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损状态下,检察机关才能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可见,检察公益诉讼实际上是一套以诉讼为中心的综合性法律监督机制。尤其在案件发现和证据调查方面,首先应将检察机关视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然后才是公益诉讼起诉人。

  辩证看待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机制的转变。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来源,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刑事诉讼案件线索主要源于被害人的控诉、公安机关移送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多由利害关系人发起,而检察公益诉讼的发起者是检察机关,《规则》第24条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实践中,这些案件线索通常来源于以下三个渠道:一是来源于办案中发现;二是来源于大数据模型;三是来源于案件受理机制,如“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等。

  不难看出,目前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机制正从被动接收向主动发现转变,这一转变适应时代发展与公益保护需求的积极探索,具有内在的正当性。一方面,符合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机制信息化,不仅是提高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质效的内在需求,也是检察机关应对时代之变,提升自身履职能力的客观必然。另一方面,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特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广泛性、整体性和非排他性等特征,而且公益案件通常与当事人的个人意思自治无关。若仅依赖被动受理模式,许多被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从实践效果来看,主动发现案件线索机制已在诸多领域取得显著成效,如在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及时发现并解决了一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有力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

  精准把握检察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权。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规定,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据此,《规则》分别在“一般规定”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与调查”环节,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调查事项和程序。这些调查事项和程序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一是对公益诉讼线索的评估和初步调查;二是与立案相关的调查;三是与办理案件相关的调查。其中,对案件线索的初步调查规定得较为原则。与办理案件相关的调查规定得相对全面,既有调查原则、调查证据种类,也有调查的方式和具体程序。总体来看,这些规定还不够系统,需要按照线索初查、立案调查和诉讼证据调查的逻辑顺序,明确不同环节的调查任务、事项、主体和程序。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例,立案后的调查旨在确定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及其可诉性,应围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是否采取措施或已采取的措施是否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展开。对于确需提起诉讼的,应按照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进行全面调查。

  完善公益诉讼请求及实现机制。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明确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相配适的给付内容,确保诉讼请求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针对行政公益诉讼,《规则》第83条规定了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行政行为等诉讼请求。未来,应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为基础,明确行政机关继续履职和变更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使诉讼请求更具可操作性。同时,应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实现机制,明确行政机关履行判决情况的反馈机制、沟通机制和后续监督机制。若行政机关履职未达到监督要求,检察机关不仅有权继续监督,还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反馈判决履行情况,通过多维度的监督,确保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得到有效执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切实维护。

  对于民事公益诉讼,《规则》第98条仅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并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规定了数种特定诉讼请求。未来,关于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的规定应保持必要的灵活性,仅要求按照实体法的规定提出的特定财物给付或特定行为请求,或损害赔偿给付请求即可,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公益保护需求。对于其实现机制,仍需明确公益诉讼判决的移送执行机制,并细化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机制,确保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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