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部署“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指出,中国检察学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发展中国检察学理论,归根结底是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意味着构建检察学独立学科,并使其能够更系统、更专业地反哺检察实践。
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方法
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需要通过继承与创新、借鉴与批判、全面与专业、理论联系实际等四大方法的系统整合,逐步推进中国检察学形成兼具主体性、原创性、包容性和体系化等特征的自主知识体系。
一是继承与创新的融会贯通方法。这既是对理论体系构建规律的遵循,也是实现检察学本土化、时代化、科学化的关键路径。继承为体系筑牢根基,避免理论无源;创新为理论发展注入活力,防止研究僵化,二者共同保障检察学兼具历史厚度与时代特征。
二是借鉴与批判的开放包容方法。一方面,保持自主性是借鉴域外经验的基本前提。我国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社会制度和司法环境等,检察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与西方模式存在本质区别。另一方面,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应在坚持自主性的前提下,合理借鉴域外经验,通过比较法研究系统分析不同检察制度的背景与特点,筛选符合我国司法规律和现实国情的理论成果。
三是全面与专业的协同推进方法。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既应以多学科视角破解检察实践难题,也需锚定检察学的学科属性与核心范畴,避免陷入“泛学科化”或“封闭性”困境。从全面维度来看,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离不开多学科的交叉支撑,这源于检察工作本身的复杂性与检察制度功能的多元性。借助多学科视角,能够突破单一法律视角的局限,实现对检察现象的全方位、多维度认知。从专业维度来看,全面性的多学科支撑需以检察学自身专业性为核心导向,突出重点领域的深度研究,这是保障检察学学科独立地位与实践价值的关键。
四是理论联系实际的辩证统一方法。应注意知识体系构建的多维性,不能仅着眼于理论知识的一隅,还应结合检察实践中积累的有益经验不断深化。可以说,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是“检察实践经验的理论化”与“检察理论成果的实践化”相统一的过程。唯有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实践为根基、以问题为导向、以应用为目标,才能构建起兼具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实践价值的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为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与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坚实理论支撑。
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框架
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应当采用“总—分”结构,并在此基础上,顺应时代要求,增加“专论”板块。总论聚焦检察学的基础理论、制度原理与价值内核,奠定学科自主性根基;分论立足“四大检察”等专业板块详尽阐述相关业务规则;专论聚焦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产权检察、涉外检察等特色板块,就特色业务加以着重分析论证。这种结构的划分既符合知识体系的系统化要求,也可彰显中国检察制度的本土特色。
第一,检察学总论部分。检察学总论部分作为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础部分,应系统阐述检察权的权力属性、主体架构、权力运行基本原则及相关制度,不仅回答“检察是什么、为了谁”等根本问题,也为检察学分论部分的铺陈奠定基础。
一是检察权的性质。检察权的性质界定是检察学理论体系的核心问题,应系统梳理并回应不同学说,阐释中国语境下的检察权定位。“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宪法第134条赋予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应当成为检察学的逻辑起点。受政治体制、司法理念等复杂因素影响,检察职能的具体内涵虽然会随时代需求动态调整,但检察机关始终围绕法律监督这一核心职能展开探索,同时通过制度创新持续完善监督机制,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二是检察主体论。检察权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检察机关和具体履行检察职能的检察人员,故有必要在总论部分阐述检察主体论的相关内容。检察主体论应聚焦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与检察职业群体两方面,厘清如何通过设置职责清楚、体系明确的检察主体,将法律监督职能落到实处。其一,组织体系宏观架构层面。纵向上,我国检察系统形成了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基层检察院的四级组织架构,一方面推行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另一方面,检察系统的指令自上而下垂直传达;横向上,地方各级检察院既接受同级党委的政治领导,也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这背后是“双重负责制”的政治考量。其二,内部机构职能配置层面,需厘清业务部门设置与检察权能配置之间的对应关系。目前,检察机关所设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四类部门,分别对应“四大检察”职能定位;近年来,检察机关又新增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产权检察等专业化分工,这一变化体现出检察职能不断细分以及相关专业知识持续整合的改革方向。其三,人员构成层面,需说明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检察职业群体的构成与权责等内容。
三是检察权运行的基本原则。检察权运行的基本原则作为检察权运行的规范准则,应具有以下特点:既贯穿检察权运行全过程,又能指导检察权正确行使。其一,独立行使原则。检察机关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同时接受人民的监督。这种“独立”并非“绝对独立”,而是通过排除外部不当干扰,保障检察权依法公正运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其二,公共利益原则。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三,客观公正原则。检察权行使应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守客观公正底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与权威。
四是检察制度论。检察制度论内容覆盖检察权运行全过程,包含诸多方面,如:其一,检察管理制度,涵盖检察机关内部办案管理、人员管理、绩效考核等制度机制,通过规范内部运行秩序,提升检察权运行质效。其二,检察听证制度,在拟作不起诉决定、变更强制措施等关键环节,通过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相关方意见,确保检察权行使的程序规范性与结果公正性。其三,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引入外部监督力量,保障检察权运行公开性与公正性,尤其在重大案件办理、重要检察决策中发挥监督制约作用。此外,诸如检察建议制度等与检察权运行直接相关的制度也可纳入检察制度论范畴。
第二,检察学分论部分。检察学分论部分应包含“四大检察”及各业务条线的具体检察工作。“四大检察”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体框架。刑事检察是检察职能的传统基本领域,承担着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双重职责,涵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诉讼监督等。民事检察主要针对民事审判、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生效民事裁判的监督、对民事执行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以及民事支持起诉等,以维护民事司法公正。行政检察聚焦行政诉讼监督,以及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衔接司法与行政的法治协同。公益诉讼检察着眼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或发出检察建议,体现其“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能定位。
第三,检察学专论部分。检察学专论部分应以总论中检察权本质、职能定位、基本原则等基础理论为指导,以分论所涵盖的“四大检察”具体职能为依托,聚焦检察领域涉及前沿、新兴议题等需深化研究并予以单独界定的特定内容展开集中阐释。专论的设置具有直接现实必要性。与总论的宏观性、普遍性及分论的具体性、领域性不同,专论以问题为导向,作为检察学知识体系的拓展板块,聚焦检察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挑战进行分析,体现检察学学科的时代性和前瞻性,回应“检察工作如何适应新时代要求”的现实命题。
具体而言,随着实践需求的变化,专论需纳入数字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产权检察、涉外检察等业务模块。如在数字检察方面,当前检察改革中的“健全数字检察制度体系”等重大课题,均可通过专论这一板块进行深入探讨。未成年人检察需研究“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其核心是基于未成年人特殊性的综合司法保护,目前已形成较为独立的理论体系与跨领域的职能属性。知识产权检察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环节,其制度设计需兼顾惩罚犯罪与激励创新、私权保护与公益维护、国内治理与国际规则对接。在专论中阐述该内容,是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构建知识产权强国法治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涉外检察承担服务中国特色大国外交、高水平安全、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责任,将其作为专论内容之一,既是对其特殊性、理论独立性的认可,也是应对外部风险挑战、服务涉外法治建设、自觉融入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的必然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