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可并接受本次行政处罚结果,缴清了罚款后,还对公司生产的全部产品再次进行了合格检验,确保公司依法规范经营,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不久前,当我再次走进某农产品加工企业回访时,企业负责人王某坚定地告诉我。
看着王某办公室墙上新挂的《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提示图》,我的思绪回到半年前……
在专项监督中发现案件线索
2024年4月,我院启动涉企行政处罚检察监督“小专项”活动。作为组长,我在协同参与政府开展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多次走访行政执法部门,并调阅了2024年以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个行政执法部门的涉企行政处罚卷宗40余册。
在调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卷宗时,一份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引起了我的注意。这份本该明确标注法条序号的文书上仅模糊地写着“根据相关规定”;告知事项里既未载明延期截止日期,也未列明逾期后果。直觉告诉我,这看似微小的文书瑕疵,可能正是引发矛盾的导火索。
随后,我调阅了相关资料,发现2024年2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检时发现王某销售的辣椒重金属含量超标,遂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王某经营的辣椒制品小微企业因2023年刚完成技术改造,受市场波动影响,资金周转确实存在困难,便提出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该局也作出了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但蹊跷的是,该企业明明已获准延期缴纳罚款,却在三个月后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企业不及时缴纳罚款为由,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这是怎么回事?我决定去王某的企业实地了解一番。
抽丝剥茧锁定执法瑕疵
在王某的办公室,他拿出当时收到的文书原件递给我。“我们收到这份通知书时反复研究,但始终没找到具体延期截止日期。”他说,“财务以为是按惯例延期三个月,哪知道实际期限只有两个月。”
回到院里,我对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逐项核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行政机关在批准延期缴纳时,应当制作规范文书,明确延长期限、法律依据及逾期后果。而王某手里的那份通知书,三项要件缺失两项,致使该企业的知情权未能依法得到保障,加上王某文化程度有限,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所以迟迟未缴纳罚款,最终导致该企业在延期期满时未能及时缴纳罚款。
在专项活动开展过程中,我发现类似问题并非个案。在仔细查阅有关涉企行政处罚卷宗时,发现有的文书未加盖骑缝章,有的权利义务告知采用格式化表述,还有的甚至沿用已废止的文书模板。这些看似简单的小疏漏,却很可能严重影响到执法公信力。
检察建议促推规范执法
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我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了检察建议: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开展近三年延期缴纳罚款文书专项审查;建立行政处罚文书标准化体系。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签收检察建议书当天就带队来到院里与我们进行沟通。“这次教训太深刻了,文书不规范可能让执法效果打对折。”该负责人说。
后来,他们成立了整改专班,不仅对近三年来所发出的64件涉企《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进行严格审查,就其中2件行政处罚案件引用法条不当情形予以纠正,还邀请我院共同参与制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文书》,以确保准确适用法律规定,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
在跟踪了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过程中,我注意到一个细节:行政机关整改后的延期缴纳审批表新增了“法律后果告知栏”和“救济途径提示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告诉我,现在执法人员不仅要送达通知书,还要面对面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
在从个案到类案的监督过程中,我院与县政府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府检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构建起“检察监督+行政执法”综合治理新平台,在辖区工业园区设置了“企程”检察工作站。与此同时,我院还开展了“入企问需、检护企航”专项行动,建立检察官与企业“一对一”联络制度。我在走访部分企业时,不少负责人反映:“现在收到的执法文书像‘说明书’一样清晰,碰到问题还能随时咨询法规原文。”
还记得结案那天下着细雨,我在整理卷宗时发现相关行政机关随案送来的整改报告里写着“针对此次案件暴露的问题,我单位已全面排查并完成整改,今后将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我深切感受到了法律监督所产生的“化学反应”。当检察建议既能治“已病”更可防“未病”,当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时,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种子”就会“生根发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