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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检工作模式的重构与升级
2021-10-18 10:56:00  来源:检察日报

  以办案主体一体化和办案组织整合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重构了刑事检察工作模式,经过两年有余的实践,成效显著,应该说改革的预期目标已初步实现,但改革理想与千差万别的实践之间总存在着需要不断弥合的空间。湖南省检察院组织编写的《捕诉一体实务指引丛书》(下称《丛书》)正是一部融合改革理想与实践,颇具专业指导意义的佳作。

  理念之维:多重价值与观念之厘清与革新。理念是改革之先导,依托于制度(机制),贯穿于实践,虽不可见,却无处不在,是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捕诉一体”改革正是基于多重理念更新之结果,亦需遵循理念而实践。《丛书》梳理了四个方面的理念:一是“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二是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三是重塑审查逮捕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四是推动建立“捕诉有别”的思想观念。笔者认为,“捕诉一体”也有助于推动“少捕慎诉慎押”的落地实践。“捕诉一体”通过由同一办案主体(组织)负责同一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监督等,为统一规范实践中裁量权空间和证据认定标准奠定了基础。羁押必要性审查则同样由对案件更加熟悉的捕诉阶段的承办检察官审查。重视“必要性”审查的思维反过来促进检察官在批准逮捕时更加精准把握有关社会危险性要素,避免不必要的逮捕和羁押。

  机制之维:耦合诉讼与监督功能。《丛书》从实践层面概括了“捕诉一体”推动构建逮捕诉讼化、整合捕诉两项审查职能、诉侦关系机制、对业务决策监督、捕诉分离的弥补等五个方面的机制。这是改革的实践成果,也是必然的要求。笔者认为,“捕诉一体”机制最为核心的架构在于促进诉讼与监督功能的耦合。检察机关的改革,无不以凸显法律监督定位为宗旨,而相应的改革目标,往往都是通过诉讼和监督两个层面的复合作用得以实现,“捕诉一体”运行机制亦不例外。随着办案人员对新机制的认识和理解不断加深及配套机制的实施,监督弱化问题已得到根本扭转,“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深植检察人员内心,监督与诉讼的深度融合已逐渐成为刑事检察工作的常态。

  实践之维:工作模式之变与工作质效之提升。《丛书》全面梳理了在“捕诉一体”机制下受案分案、审查工作、诉讼监督等一系列工作方式的转变,这是对实践工作运行总结和提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笔者基于实践的观察与体认,“捕诉一体”机制对于办案质效的提升尤为重要。“捕诉一体”在办案主体权力合一的基础上实现了办案组织的重新整合,绝大多数检察机关均实现了专业化分工。当然,专业化分工并非固定化分工,随着案件办理的需要以及人员岗位的调整,分案规则也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了灵活性。总的来说,这一模式为提升办案质效、推动检察队伍专业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捕诉一体”机制与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高度契合,后者促使办案人员以积极的态度减少办案程序流转,防止不必要的程序回退,而前者则为办案人员优化工作方法奠定了基础。当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已经成为常态,对于一些新的犯罪手法、新的罪名以及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在侦办初期均能够看到检察官的身影。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在办案活动中的互动更为密切,检察人员关于案件办理的信息来源更加广泛。这种工作模式的优点显而易见:一是早期取证精密程度提升,有效降低了审查起诉阶段对补充侦查的依赖;二是通过持续全流程办理同一类型案件,检察官能够有效发现案件侦查取证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并有效应对;三是在提前介入工作较为扎实的情况下,对于案件中存在的个别证据不充分问题,检察人员能够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链条。

  编辑:李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