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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战略选择
2021-02-09 11:11:00  来源:光明日报

  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特别是对加强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在此,我谈谈加强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战略选择问题。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虽然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但世界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十分突出,世界经济增长动能不足,贫富分化日益严重,地区热点问题此起彼伏,新冠肺炎等重大传染性疾病、恐怖主义、网络安全、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人类面临着许多共同挑战。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局势,为应对新的挑战,我国一定要在全球治理中高举国际法治的大旗,厉行法治,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我国一定要带头做国际法治的倡导者和维护者,遵信守诺,不搞例外主义,不搞双重标准,也不能歪曲国际法,以法治之名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国际和平稳定;我国一定要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构建涉外法治体系;我国一定要着力培养一大批具有家国情怀和世界眼光、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

  必须指出的是,涉外法治人才就是国际法治人才。我们讲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就我国自身出发而言的。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在参与全球治理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加强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战略选择,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人才培养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就不可能做好。高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因此,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是其开展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一定要跟上。

  总的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不仅为涉外法治领域输送了一大批涉外法治人才,而且培养出了联合国副秘书长、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国际法院法官、国际海洋法庭法官、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法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员和调解员、国际法研究院院士等杰出人才。但我们必须看到,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现有的涉外法治人才储备还远远不能够满足新时代扩大对外开放、对外法律斗争以及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的实际需要。主要表现为数量不足、能力不足、经验不足、培养不足,可谓捉襟见肘。一是真正能够熟练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数量不足,离实际需要有很大的差距;二是现在在国际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学术交流、法治国际传播等各个领域都需要涉外法治专门人才,而我国在有些领域还缺少合格的人才;三是我国在各类国际组织尤其是国际立法机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调解机构、法律服务组织、法学学术组织等任职的人员偏少,即使在一些机构有我国任职人员,但处于领导层、发挥领袖作用的不多,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尤其匮乏;四是我国高等教育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重视不够,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压缩了国际法学科、取消了国际法专业、削减了国际法课程、脱离了国际法实践、忽视了学科交叉融合、减少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数量,降低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质量。1997年我们在进行学科专业调整时,取消国际法本科专业,取消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个法学二级学科,将这三个二级学科合并为一个“国际法学”二级学科①,可以说耽误了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20多年。此外,在涉外法治工作方面,我国法学法律界对法治工作队伍的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也不够。

  针对上述问题,我就加强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战略选择、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提两点建议:

  首先,完善法学学科体系,构建国际法学科体系,将国际法学确立为法学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

  学科专业的形成有其自身的规律和逻辑,学科专业的设立一定要遵循学科专业形成的规律和逻辑,不得随意而为,违背学科专业建设的规律。学科专业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也是学术分类后形成的功能单位,更是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载体,对高级专门人才培养至关重要。在某种意义上讲,学科专业建设是大学学术建设、人才培养工作的龙头。

  法律大别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内法,另一类是国际法。国内法是各个国家自己的法,由各个国家自己制定,主要用于处理其国内事务,调整其国内社会关系,当然有时也用于处理涉及本国的涉外事务。而国际法是由相关国家协商制定的,是相关国家意志协调妥协的产物,用于处理国际事务,调整国际社会关系。国际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法学是以法律及其相关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问。由于其研究对象——法律,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故法学因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之不同而形成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各个国家的法学教育主要是针对其本国国内法开展的教育教学,比较忽视对国际法的教育教学。

  我国目前设置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13个学科门类。在法学学科门类中,有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安学等6个一级学科。②法学学科门类下的6个一级学科只有一个法学一级学科,其他5个均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学科,与经济学(含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2个一级学科)、教育学(含教育学、心理学、体育学3个一级学科)、文学(含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3个一级学科)、历史学(含考古学、中国史、世界史3个一级学科)、管理学(含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公共管理、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5个一级学科)等学科门类相比,极不平衡。同时,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哲学类有3个本科专业、经济学类有10个本科专业、教育学类有8个本科专业、中国语言文学类有5个本科专业、历史学类有4个本科专业,管理学类就更多了,仅工商管理类就有10个本科专业,而法学类只有孤零零的一个法学本科专业。③这种情况极大地弱化了法学学科专业在整个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地位,极不利于专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

  因此,建议将国际法学确立为法学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在高校设置国际法学本科专业,设立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刑法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打造汇聚高素质国际法教师和专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平台。这样,在法学学科门类下建立法学(以国内法学为主)和国际法学两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学一级学科。

  其次,强化涉外法治(国际法治)实践教学。

  法学学科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专业。法学教育尤其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一定要处理好法学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在打牢学生的法学基本知识理论基础上,强化涉外法治(国际法治)实践教学,切实提升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一是建立法学院校与涉外政府部门、涉外司法机关、涉外企业、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等涉外法治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协同工作机制,打破法学院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涉外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法学院校,发挥涉外实际工作部门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让学生更多地参与涉外法务实习实践;二是建立健全切实有效的涉外法治实务部门与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特别是激励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实际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安排大学教师到涉外法治实务部门挂职或研修,同时安排从事涉外法治实务的专家到法学院校任教;三是在法学院校设立实务教师岗位,吸收涉外法治实务部门的专家实质性地参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包括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设计、教材编写、课程教学、实习实践指导等;四是拿出经费有计划有组织地持续支持我国法科大学生和研究生到国际司法、仲裁、调解、法律服务等国际组织实习实践。五是在国际法学术实力较强的高校,比如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厦门大学等,建立专门的“涉外法治(国际法治)人才培养基地”。

  (作者:黄进,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教授、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①参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按照该目录,“法学”是一个学科门类,在法学学科门类下,有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5个一级学科;在法学一级学科下,有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军事法学等10个二级学科。

  ②参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1年发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载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文件辑要(2013年版)》,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40-346页。该目录在法学学科门类下增设“公安学”为一级学科。

  ③参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2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载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文件辑要(2013年版)》,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06-339页。

  编辑:李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