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将劳动者权益保障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更好地保障其劳动报酬、作业安全、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合法权益,是法律对劳动者主体地位的尊崇和对其贡献的肯定。
作为一名来自农业科技界的全国人大代表,我长期关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今年全国两会上,我领衔安徽团3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的议案。前不久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我有幸列席会议参与审议。
在审议现场,大家讨论最多的是草案中检察公益诉讼的适用领域问题。除了我长期关注的生态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之外,草案还对其进行了拓展,这无疑是一大进步。在审议发言时,我提出了一个具体的关切点:在“安全生产”这一宏观概念之下,有一个庞大而具体的群体,他们的权益保障亟待更精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他们就是广大劳动者,特别是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
这份关切源于我的日常观察,在小区门口和楼栋间,经常遇见外卖骑手在拼命奔跑;在大街小巷,也经常见他们来回穿梭。每次遇到追风一般的他们,我都会很自觉地避让,同时也在担心着他们的安全是否有保障。
后来我经过调研发现,与他们“争分夺秒”的工作状态形成鲜明对比,其权益保障似乎“慢半拍”。他们中许多人与企业间的法律关系模糊,一度“被个体工商户”或被视为“合作方”,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常常遭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适用难题。
近年来,在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共同推动下,相关平台企业从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治理、算法优化、社保试点、友好社区共建、工会建设等方面加强外卖骑手权益保障,取得积极成效,但还任重道远。快递小哥、网约车和货车司机、网络主播、家政人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也面临不同程度的困境。因此,我建议在“安全生产”之后,明确增加“劳动者权益保障”作为独立的公益诉讼案件领域。这是对“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深刻践行。
劳动者是国家发展的基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将劳动者权益保障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更好地保障其劳动报酬、作业安全、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合法权益,是法律对劳动者主体地位的尊崇和对其贡献的肯定。
立法关乎长远,更系于民生细微处。我期待着在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二审稿中能看到这一积极变化,让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共同富裕提供更强大的法治动力。






